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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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奥运法律行动”不宜缓行

刘武俊

  北京申奥已经由巨大的悬念成为永远的自豪,“7·13”狂欢之夜也已成为被历史定格的记忆。“奥运经济”也已经成为迅速走俏的媒体“关键词”,人们似乎已经习惯将“奥运会”与“经济”这两个主题词链接在一起,似乎谁都明白四年一度的奥运会早已成了一块巨大而诱人的“蛋糕”。从某种意义上讲,承办奥运会是一项牵涉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奥运会的筹办不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关涉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众多法律问题。因而,我想以学者的名义呼吁尽快启动“奥运法律行动”,同时从法律的视角就筹办奥运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但愿能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筹办工作拓开一脉新思路。

  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同时加大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堪称奥运法律行动的当务之急。奥运标志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知识产权,一般而言,只有被奥运会组委会授予特许使用证的企业才允许使用,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即构成侵权。从法律意义上讲,获得奥运标志特许使用权就意味着被授予允许期限内独有的、排他的垄断使用权。因而,试图通过在自家产品上使用奥运标志搭“奥运经济”之便车、打“奥运”牌的聪明的商家,不妨趁早规规矩矩地履行申请使用奥运标志的法律程序,否则迟早会落个“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的尴尬下场。申奥成功后,商家擅自使用国际奥委会会旗、会徽等特定标志的侵权现象颇为频繁,这种严重侵犯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搭便车”现象无疑将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国际影响。

  我建议北京市借鉴承办2000年奥运会的悉尼市的经验,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筹办和举办奥运会期间的临时性法规,通过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另外,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大查处滥用奥运标志的广告侵权行为的力度,及早制定并尽快启动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专项执法计划,依照《特殊标记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奥运标志的经营性行为。此外,司法机关也要加大对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涉奥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决。

  客观地讲,奥运不仅带来发展经济的机遇,同时也潜在地提供了贪污腐败的机会。可以说,商机与贪机并存,奥运这块巨大的“蛋糕”也会让利欲熏心的“蛀虫”们垂涎欲滴,奥运经济的“馅饼”也可能蜕变为贪污贿赂的“陷阱”,因而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预防职务犯罪可谓任重而道远。据悉北京市将投入1800亿人民币用于市政建设、环境治理等,大量的场馆道路等公共工程及大规模的政府公共采购客观上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难怪老百姓私下议论不知又会有多少贪官为这1800个亿“前腐后继”,这1800个亿不知又会将多少“蛀虫”送进监狱。看来,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遏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应当成为“奥运法律行动”的重头戏和“持久战”。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领域大有作为,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及奥运会组委会等部门机构的合作,共同筑牢奥运的反腐堤坝。此外,要尊重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切实推行“奥务公开”,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在筹办奥运会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和即将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工作。

  席卷中华大地的奥林匹克风应当是清廉之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主题既是“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同时也应当是“廉洁奥运”。我希望奥林匹克踏着廉洁之道走向2008。

  可见,法律界在迎接奥运挑战上并非无所作为,而是任重而道远。套用一句耳熟能详的中国式话语讲,法律界尤其是司法机关担负着为奥运经济“保驾护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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