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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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6名女工遭搜身》报道追踪
原被告同意庭外调解

 

  本报深圳8月26日电(记者李桂茹)昨天,深圳龙岗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56名女工状告韩资厂非法搜身一案,双方经法庭辩论对非法搜身的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对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庭外调解,如调解不成再由法院进行宣判。

  此次开庭后,几名被搜身女工的代表在庭上叙述了当时受辱的情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几个回合的激烈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说: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在公共场所的车间里,在众多异性的参与下,对56名女工进行搜身,还强迫一些女工脱掉衣裤进行搜查,具有严重的侮辱性。原告在被搜身后,被侮辱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精神萎靡不振,精神和心理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被告代理律师说:搜身的问题是存在的,但原告对搜身的时间和搜身情节等有夸大成分。被告搜身事出有因,部分女工违反厂纪厂规,私自带剪原毛的刀具入厂。原材料过磅时重量不符,有30名女工的原材料超重,每天发放的原材料经过加工,数量只能减少而不可能增加,过磅数量增加则说明有私藏原材料的行为。

  庭审中,被告提出对3种情形区别对待:一、经过磅原材料超重的30名女工,他们侵占厂方原材料的事实是明显的,这些原告有过错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对22名原材料过磅重量没问题的女工,厂方表示同情,厂方已致函公开赔礼道歉,原告提出诉求3万元精神损失和2000元其他损失无事实依据,赔偿数额太高,希望法院驳回这些人的部分诉求;三、对4名不在生产线上干活、没有进行检查的女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法院驳回这4个人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提出的女工具有侵占原材料的嫌疑问题,原告律师强调:厂方经过搜身,并未发现女工身上藏有原料,原材料数量问题同搜身问题、侵权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厂方对女工进行搜身已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厂方也是具有经济赔偿能力的。

  法庭辩论后,原告律师首先提出愿意同被告进行庭外调解,被告也表示同意庭外调解,但要和厂方商量具体调解方案后再作答复。56名女工被搜身一案再次休庭。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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