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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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人大代表当然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汪少一

  “青年话题”版8月24日发表沈河先生文章《代表“卖票”不构成犯罪》。沈文认为,依照劳动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想成为一个单位的成员,至少要和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接受该单位委任(或聘任),而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职业,不和本级人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或接受委任,由此得出结论,人大代表不是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沈文之所以得出“人大代表不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因为他引用法律不当所造成。判断人大代表是不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怎么能引用《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来论证呢?各级人大不是企业,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大代表也不是对这些单位从业人员的称谓,所以说,人大代表与本级人大的关系不是《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所要调整或规范的对象。

  那么,判断人大代表是否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要依照什么呢?正确的回答是,应当依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代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下面的常识性结论: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同级国家机关的上位阶,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构和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那种把人大机关看作是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的认识是缺乏基本的政治常识。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不是由本级人大机关委派或聘任;人大代表的任期和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一任五年或三年(乡镇人大),不用和谁签订合同劳动;人大代表的职责是: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绝不是干私活。

  人大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人大代表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荣誉称号,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定职务。人大代表也不是开会才行使权力,不开会就不行使权力。区别在于,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形式和途径不一样,目的也不一样。会议期间,代表通过审议发言、提建议、询问、质询、投票等形式,比较集中地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和人事任免权;闭会期间,做的较多的工作是调查、视察、约见行政负责人、联系选民、评议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基本上是为会议期间行使权力服务,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那种认为人大代表是“会议代表,会后就了”的观点是错误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代表“卖票”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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