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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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
权利时代重订契约
――医患关系的经济法视角

乔新生

  我注意到,近来媒体披露了数起患者与医生发生冲突的事件。老实说,我非常同情患者。郑州一位小孩因阑尾炎治疗,死在医院,他的父母得到的却是7米长的账单。当我看到小孩的父母寄来的有关材料后,禁不住泪流满面。在我的周围有太多草菅人命的案例。一位剖腹产的妇女,肚子上留下山脉一样的疤痕;一个小孩做激光美容手术,被告知没有任何副作用,可至今额头上被激光打白了一大片。现在,翻开报纸,医疗事故的报道经常出现,即使这不能说明我国医生的道德水平在下降,但总不能说我们的医生道德水平在提高吧。

  一些可爱的大夫认为医生是高风险的职业,他们不可能医治所有的病症。在许多时候,患者死亡是医疗技术不发达所致,相信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医疗事故就会减少。实际上,这位可爱的医生所持的观点是非常站不住脚的。诚然,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些以前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会得到医治。但是,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医疗技术的问题,而是医生的疏忽大意过失问题,是医生不把病人当作有血有肉的生命个体的问题。希望我们的大夫不要偷换概念才好。

  作为一名律师,我处理过一些医疗事故纠纷。在我看来,在医患关系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例如,当患者爬上手术台的时候,医生会给患者的家属递上一张通知书,上面写着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要求患者的家属承诺,如果出现不测,医院概不承担责任。一边是疼痛难忍的病人,一边是生死文书,患者的家属签还是不签?像这一类带有胁迫性质的协议,什么时候成了医院里的“行规”?这些玩艺儿哪里还有一点人道主义的精神?如果患者真的死在手术台上,凭着患者家属签字的那份协议,医院完全可以逃避责任。医生首先应该是一个正直的人,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能够换位思考的人。如果你是一个需要开刀的病人,需要陌生的大夫为你动手术,让你承诺出问题概不负责,你心里会是何种滋味?

  变革的时代,是一个重订契约的时代。原来没有契约的需要订立契约,原来不公平的契约需要重新修改。我们各行各业改革的实质就在这里。具体到医院与患者的关系而言,也需要重新订立契约。在这个契约中,首先必须端正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患者有权了解医院服务的内容,医生必须告知病人其病情以及治疗所需的步骤和程序,必须告知病人在每一个治疗阶段所需的基本费用。事实上,在其他行业,这些都是交易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隐瞒事实,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到了医患关系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就不能体现出来呢?

  一个理性的人不会要求医生包治百病,但他有权知道医生对他病情诊断的结果。当他对诊断结果表示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诊,也有权选择其他的大夫重新诊断。这些都是契约精神的基本体现。如果患者连这些权利都没有的话,我们的改革也就毫无意义了。如果医生与医生串通,或者医院与医院勾结,共同对患者进行误导,强迫患者接受他们的治疗,则无疑是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干预。

  当然,我也注意到有关医政管理部门宣布医疗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知道是谁给了他们这一权力?那么,医患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呢?有关当局不会宣布医患纠纷同样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吧?

  有的医生还对法院直接受理医疗事故案件耿耿于怀,认为不经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受理案件是鼓励患者与医院打官司。这实际上又是一个误区。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生和医院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患者根据其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关系到法院起诉,不需要行政部门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法医鉴定,它与医疗事故鉴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些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直接受理医疗事故案件无可指责。

  总之,在未来新的医患关系中,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平等,患者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要得到尊重。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毋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除此之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实行重大责任事故制度,凡是属下的医院出现了重大医疗事故,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医政部门才不会尸位素餐。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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