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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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犯的多,罚的少

焦友龙

  近日消息:去年,全国处理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为15.53万件,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村组干部违法的2.7万件,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只有622人,也就是说27000∶622,只有不到四十分之一的人受到了处分,这还是以每起案件只涉及到一人的最保守的算法。(见8月14日《人民日报》)

  干部违反土地法的案件不同于其他违法案件,有其特殊性,最大的特点是案件的背后往往有地方领导撑腰,而这种撑腰常还以“组织决定”的形式出现,打的旗号是“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分寸把握得不好就有可能被扣上一顶阻碍经济建设的帽子,这样的后果不言而喻,可能导致被罢官撤职,甚至更严重的处分。这是抑制土地违法事件和处理土地违法案的难度所在。

  对这类案件的查处,仅靠在地方政权中的一个小小的土地管理部门去和强大的地方力量相抗衡,确实有点力不从心。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官位、工资等都掌握在地方手中的土地管理部门的难处。但是,这难处是不能用作自己不作为的理由的。想一想,我们哪一项工作开展起来没有难度?正是因为有难度,才成立这样的专业管理部门,赋予你相应的管理职责。作为管理者,你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你履行不好,或故意不履行,那就是失职行为,不能以履行过程中的难易程度作推托自身履行不力的理由。

  这样的例子还有:地方法院的判决对地方不利,这也有难度,难道就可以成为枉法裁判的理由?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打击地方假冒伪劣商品,对地方眼前利益不利,难度可想而知,同样也不可以成为打假不力的理由;查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是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又是一件难事情,但这同样也不能成为他们不去查处的理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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