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1日

星期

   

虚构与现实缠绕着《K》

本报记者 崔丽

  两位英藉华裔女士,一本未在大陆正式出版的小说《K》,引出一段难解难分的诉讼纷争。这或许称得上是2001年文坛最引人侧目的一桩文学官司———小说侵权:

  新闻事件:纷争的原告是我国现代已故作家陈西滢和凌叔华的独生女陈小滢;被告是长篇小说《K》的作者、女作家虹影。纷争缘于陈小滢认为虹影创作的《K》以她的父母陈西滢、凌叔华过去的生活为背景,以淫秽的手法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情节,并已公开发表,构成了对其父母的名誉侵害和对她本人的精神侵害。

  对内地读者颇显神秘的小说《K》,讲述了英国著名作家弗吉尼亚·伍尔芙的外甥朱利安·贝尔在20世纪30年代来到中国,与中国女子“林”、“林”的丈夫“程”邂逅,产生的爱情纠葛。此书1999年由台湾尔雅出版社推出中文繁体字版,并在瑞典、荷兰、法国翻译出版。漓江出版社曾计划将该书纳入《虹影作品集》,但中途搁浅。

  《K》在内地初显真容是去年12月号的《作家》杂志刊载了节选,删去约5万字。而《四川青年报》则以“凌叔华、陈西滢、朱利安之间的三角恋”为副标题,从今年3月进行选载。《作家》杂志和《四川青年报》因之和虹影一起被陈小滢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要求终止《K》的出版发行或刊载,三被告共同支付精神赔偿20万元。

  写小说被告侵权,虹影大呼冤枉。研究翻译凌叔华作品的中国现代文学馆研究员傅光明则直指《K》侵权无疑。这场纠纷究意谁是谁非?近日记者对虹影、傅光明分别进行了采访。双方针锋相对,对峙激烈。

  是“对号入座”还是“引人入座”?

  虹影:《K》是一部小说,只有主人公朱利安·贝尔确有其人。《K》以他的视角和他在中国的经历为主线来展开故事情节。“K”跟别人没有任何关系。我写这篇小说时,并不知晓陈西滢、凌叔华这两个人。我只是在讲朱利安、讲我的故事。所以当我得知有人对号入座告我侵权,好似当头一棒,很震惊。如果朱利安的后代要来告我,我可以理解,并表示我的遗憾。

  傅光明:虹影可能已经忘了,她曾对媒体记者和在《K》书台湾版自序以及去年第12期《作家》杂志上都一再强调:“这是一本根据事实、实情写成的小说”。

  文学创作,特别是小说,本身就是想像力的艺术。没有虚构和想像的小说,只能是一具血肉被风干了的木乃伊。但就像人的行为规范要受法律约束一样,作家在创作以生活中的原型为背景的小说时,也要注意到是否侵害了原型及其家属的名誉权,对其进行了精神损害。如果你的虚构引来的是受者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的“对号入座”,这在法律上难以或根本无法界定;而虹影则在媒体上“指名道姓,请人入座”。

  《K》中性描写是美好还是诲淫?

  虹影:小说中的“林”是个女权英雄,她光彩照人、敢爱敢恨,勇敢地摆脱封建枷锁,不惜代价去寻找真正的爱情,这其中也遭受了心灵的困惑、迷惘及挣扎。“K”是我在小说中经过虚构和想像重新摄制的,而且“K”的身上也附丽着我的思想感情、灵魂跃动。

  至于书中的性描写,我相信凡是看过《作家》杂志转载的,都会承认它是优美的、对我小说的主人公充满了赞美和歌颂。因为爱情当然不能和性爱分开,我是把他们当作人来写,不是写一堆塑料。把这种性描写说成是秽淫和放荡,是很不负责的,极不尊重作家的权利和辛苦劳动。

  傅光明:凌叔华“红杏出墙”,与朱利安有婚外情确实是“实”,但如果据此就把以她为原型的“林”描绘成一个“白虎星”荡妇,而且里面充斥着大量赤裸裸的性描写,这无疑对死去的原型及其亲属构成了名誉权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文学作品不是不可以写性,但怎么写和写到什么程度,这是另一个问题。我觉得,一个作家,包括虹影,完全有写性小说的自由和权利,但如果把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人写进诲淫的作品中去,就触犯法律了。

  法律给文学多大喘息空间?

  虹影:小说需要创新,这是一个作家应当不断追求的。这种基于事实基础上的创作还是小说,读者也应该按照小说样式来接受。小说的虚构和想像不能构成侵权。

  小说家的创作虚构和生活真实的界线如何划分,我认为关键是看这个作家创作的目的和动机,对于一个意图进行文化解读、艺术创新的作家,应该持容忍和爱护的态度,否则作家的创作就太难了,那我们用中文写作的作家更无法与世界文坛竞技场比一高低,这会是非常令人痛心和惋惜的。

  傅光明:这场官司的输赢绝不足以作为检验中国文学是进步还是倒退的晴雨表。中国文学再进步,也不能拿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人的名誉当儿戏。若以为打着文学创作的招牌就可以随意挑战法律,我想是大错特错的。总之,作家的想像力不能逾越法律的规范。法律给文学创作留的空间大着呢,不用以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来证明。

  专家评语:小说是否构成侵权有法律标杆

  如何确认小说创作的侵权行为?如何在人物的真实生活和文学创作的虚构想像间保持平衡度?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

  杨立新:《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作者撰写小说而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时有发生。必须加以明确的是,创作自由与保护人格权,都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创作自由不能离开法律允许的范围,保护名誉权也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既不允许作家借创作自由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也不允许任意对号入座,对作家合法的创作活动横加指责。

  一般说来,判断小说是否构成侵权有四个基本要件:

  一、侵权的主观过错须有确定性,包括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侵害他人人格权。

  二、小说塑造的人物须有排他性。以典型事件为标志,对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在婚恋史、外形特征、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纵横比较”。再加上读者公认,即可认定小说塑造的人物确指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

  三、小说内容须有违法性。小说中确有侮辱、诽谤原告或宣扬原告生活隐私的违法内容,使现实中人物的人格因此受到损害。

  四、损害事实的无形性。因隐私被揭露等损害,导致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其精神创伤及痛苦。

  此外,小说侵权中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备了因果关系,该小说即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此案因管辖异议正等待北京市一中院裁决。我们关注此案,不仅在于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有文学作品中及社会生活中一切人的权益及命运,因为文学即人学。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社区|图片|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