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2日

星期

   

【冰点】
无罪辩护

本报记者 殷红

  除了杜培武和他的律师刘胡乐,没有人怀疑杜就是命案真凶,刘胡乐以常人难以想象的智慧和毅力坚持无罪辩护

  杜培武案件的戏剧性和传奇色彩怎么描写都不为过,惊心动魄的案情、错综复杂的审理、对无辜者的死刑判决和冤案的昭雪,情节曲折、跌宕起伏。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警方接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报告:一辆昌河牌警用微型车中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该车停放在圆通北路40号人行道上。刑事警察在现场发现,一对死去的青年男女是受枪击而亡的,弹头和弹壳散落在车内,被害人情状惨不忍睹。

  经确认,死者的身份也使警方大为吃惊———男性死者是33岁的昆明市路南县(现更名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女性死者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王晓湘,时年30岁。两名警察遇害,案情非同小可。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份报告推测,王俊波、王晓湘被杀害的时间应是4月20日20:00左右,两人都是被用王俊波所携带的手枪枪杀的。警方初步调查后认定此案属情杀,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成为惟一的嫌疑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案发5小时后,4月22日下午2:00,杜培武被警方留置盘问审查。随后的两个多月中,鉴于案情重大,但一时又缺乏足够的犯罪证据,“4·22”专案组决定将杜侦查控制在他所供职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内,杜从此失去人身自由。

  由于命案原因聚焦在情杀,警方排列出了杜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若干疑点:杜察觉妻子与王俊波过从甚密、暗渡陈仓,心怀不满;杜在凶案发生当晚并不值班,却主动留在所里(其实杜是为了准备考试而留下复习的);4月20日当晚19∶40分到21∶20分,21∶30分到次日凌晨7∶30分杜的活动情况无人证实。

  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杜培武被刑事拘留。他旋即被带到刑侦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在连续17天的审讯中,办案警察对他们的同事杜培武采用种种了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口供。杜被铐起来吊到防盗门或防盗窗上,脚下所垫的凳子被不时抽走又垫上。昼夜不停的审讯折磨得杜培武求死不得,他违心地答应警方:“你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于是,一起“情杀命案”就被杜培武“如实”地交待出来了:

  1998年春节以来,我发现妻子经常偷偷和王俊波通电话。妻子意外怀孕后,更加怀疑她与王俊波有染,我就想教训教训这两个人。4月18日,我打电话约王俊波到昆明参加同学聚会。4月20日,我叫王晓湘与王俊波联系,以到玉龙湾为名把二王诱骗到戒毒所外。我上车后,借口看看王俊波佩戴的手枪,暗中上膛,随即质问二人是什么关系,激愤中开枪射杀了王俊波和王晓湘,并用枪柄击打二人面部,把王晓湘的牙齿都打碎了。作案后,我把车开到戒毒所门外,21:20分打了牛奶,制造人在所里的假象,并多次拨打家中电话和王晓湘的传呼假装寻找妻子。21日凌晨3:00,我从戒毒所断墙处潜出,将车开往昆明,弃车抛尸。

  警方认为杜交待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符,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犯罪事实,遂宣布该案告破。

  支持警方观点的技术证据还有,多位刑侦技术专家鉴定结论、对杜培武进行的测谎仪测试和一大群警犬对杜培武的“咬定”,更坚定了警方认为此案已无可置疑的决心。

  1998年10月20日,杜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公诉机关指控杜杀害了王俊波和王晓湘。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刘胡乐是在杜案一审开庭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他的眼前抹不去的是杜培武的老父亲那双乞求的眼睛和纵横的老泪。那一夜,刘胡乐几乎彻夜未眠。

  作为一名有1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天气阴冷,刘胡乐却感到热血涌动。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审理进行了一整天。

  下午,鉴于刘胡乐提出刑讯逼供和取证违法,法庭宣布休庭。

  刘胡乐刚回到办公室,就有人打来匿名电话:“刘胡乐你很厉害呀,本来今天要杀杜培武的,被你搅停了,过几天你也快进去了!”

  在群情激愤的喊杀声中,刘胡乐承受的压力几乎要摧垮这条铮铮硬汉,“我知道担子有多重,风险有多大。”

  很多人对刘胡乐锲而不舍地为当时公认的杀人犯杜培武辩护甚为不解,公开在休庭后指责他。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培武的无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

  “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折衷的判决应该说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杀了人,就该判处死刑,如果没有杀人,则该无罪开释。但这份判决如今看来已属难能可贵。

  刘胡乐的努力暂时保住了杜培武的一条命,为他昭雪沉冤埋下了伏笔。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凶残绝伦的杨天勇犯罪集团,这伙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在过去几年里杀人劫车,十余名无辜者被残杀肢解。杨天勇集团成员交待,他们在两年前杀死过两名警察并抢走枪支!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闻讯大惊,立即将杜培武案可能是错案的情况上报。

  2000年7月12日8:00,刘胡乐驱车赶到云南省第一监狱。铁门打开,杜培武冲出来,一把抱住刘胡乐,七尺汉子号啕大哭,泣不成声,观者无不感慨。稍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向杜培武宣读了再审判决书:“根据本院现已掌握的新证据,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宣告杜培武无罪。”

  看着那个受尽煎熬的的人重新获得自由、洗清了冤屈,刘胡乐深深吸了一口夏天潮湿清新的空气,一年多来的疲惫和抗争化作了透体的愉悦。

  刘胡乐为何快乐?他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数以千计,其中40多起被法院宣告无罪,3名死刑犯脱离冤狱

  杜培武案件使刘胡乐再次声誉鹊起,赞美之辞潮水般涌来。惟有刘胡乐清醒而坦然,他的内心深处甚至感到隐隐的哀伤,回忆起那段艰难的日子,他感慨万端。

  杜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刘胡乐依然进行着强有力的辩护,闭庭后旁听的数百人狠狠盯着这个为“杀人犯”辩护的律师,一片斥责。他面对的不仅是愤怒的舆论,还有强大的专政机关和工具———警方专案组、检察官、法官、多名刑事技术专家、40余只警犬、测谎仪。然而刘胡乐在二审时说:

  “我们深知杜培武案件的重大,也深知自己身上的担子和风险。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使本案和被告得到公正的结果,我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这番话蕴含的胆量和勇气无可置疑。

  杜案是刘胡乐无罪辩护案件中的经典,刘无罪辩护案件中有40多件被法院宣告无罪。杜案的另一个丰硕成果是,鉴于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伤害无辜公民身心,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以地方法规形式加强限制执法违法行为。个案促进了文明执法,刘胡乐深感欣慰。

  看上去剽悍的刘胡乐确有侠义之气,这位1994年毕业于北大的法学硕士曾在云南大学学中文,酷爱文学。采访时他不止一次对我大呼“我深恶痛绝律师这个行当”,“我当律师是体会人生,不是当作谋财手段,因此我超脱得很!”正直的刘胡乐对某些律师惟钱是图或敲当事人竹杠的行径不以为然。杜案的代理费只收了1000元,而二审则完全免费。在“周端贪污案”的无罪辩护中,刘胡乐10年中不懈努力,却只收了委托人的50元钱。

  律师都知道辩护效益最好的是经济案件,诉讼标的高的钱如潮水,刑事辩护吃力不讨好,但刘胡乐乐此不疲,17年来接手的刑事辩护案件1000多宗。一是他笃信刑辩最显律师功力,二是他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秉性,更重要的是他认为刑辩可以挽救无辜者的性命。

  “刑事辩护不能有名利的杂念,代理费少了就不想做或应付了事,这叫什么律师?!”刘胡乐阐述他的职业信条时说: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律师称号。

  在昆明的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穷人来咨询一般法律问题不需要付费,还帮助特别困难者义务制作简单的法律文书。有一个情景刘胡乐难以从记忆中抹去:在滇南一个贫困的村寨,一位妇女捧着4个鸡蛋找到县城的律师,说丈夫杀了人,律师见状不忍,说最少收费是50元。妇女一听黯然:“那就让他被砍脑壳算了!”

  最近荣膺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中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律师辩论大赛”荣誉律师称号的刘胡乐坦言自己“为义所困”,他鄙视那些靠拉拢法官而试图赢得诉讼的律师,“我喜欢行事光明磊落。尊重和爱护法官最好的办法是别拉人家下水。”

  “一般人看我以为我是个粗人。”刘胡乐打趣地说,但他那份侠骨柔肠却是粗犷的外表掩饰不住的,“帮助弱者我感到愉快,哪怕没有经济回报。”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毫无背景和权势的百姓占了多数。

  最使刘胡乐声名远扬的是他的无罪辩护,40多宗无罪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解脱了困境,更标志着司法公正时代的来临。传统的思维定式告诉人们,一个人只要被怀疑有罪而又进入了司法程序,判决肯定是有罪的,宣告无罪的鲜有所闻。1997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法律撑着腰,刘胡乐的无罪辩护更是精彩纷呈。

  刘胡乐为周端坚持了10年的无罪辩护,10年间周遭到逮捕、取保候审和关押并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今年1月,终审判决宣告周端无罪

  一个人一生有几个十年?

  1991年,37岁的周端奉命前往海口市,出任云南电子设备厂海口南天计算机终端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9月8日,周在珠海突被警方收审,3个月后被逮捕。和他一起被逮捕的还有他的外甥女婿戴昆荣。

  经检察官指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端利用其职务便利,于1991年8月以虚假用途或假姓名提取了公司公款184万元,8月26日,周携带48万元到珠海,用戴昆荣和其他假名把该笔巨款存入银行,随后分别又将97万元存入多个储蓄所,并花13万元购买了私人住房一套和生活用品。警方从周住所缴获存折11本,上有存款164.3万元,并缴获现金14.9万元。法院认定周端和戴昆荣犯了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周端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戴昆荣有期徒刑5年。

  周、戴二人大呼冤枉。刘胡乐从接受委托起就坚定不移地替他们进行无罪辩护,他从纷乱的事件中条分缕析,找到了无罪的重要情节和证据。一、警方抓获周端时,周正吃着方便面,家里还新买了一辆自行车,没有外逃迹象。二、周13次提取现金都打出对账单寄回昆明厂里交给领导,打算贪污的人会这么做吗?三、以公司会计、总经理夫人的名字开了长城卡帐户,这像是贪污吗?……刘胡乐向法庭提出了6个疑点。

  1993年11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昆明市中级法院重审。周端等待重审开庭整整4年,1997年的庭审控方坚持周、戴二人涉嫌贪污,刘胡乐在庭上据理力争,指出周端的行为是受总经理指示进行的。次年8月,昆明中院判决周端有期徒刑15年、戴昆荣有期徒刑3年。二人不服,上诉到省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周在海口开立账户、提现、存款都是通过电话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进行的;1991年8月周交给总经理的两张对账单金额185万元,对账单背面写着“速交李大翔(公司会计)、刘雄收”的字样被总经理涂改。法庭采纳了周端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指出原判认定的周端贪污犯罪证据不足,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少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今年1月9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周端、戴昆荣无罪。此时,戴昆荣早已服完刑期,而从看守所走出来的周端已经47岁,步履蹒跚,欲哭无泪。他们知道,他们还算幸运,碰到刘胡乐这样一个执著得令人肃然起敬的律师,十年不懈地坚持无罪辩护,不然他们的命运又会怎样呢?

  与周端、戴昆荣相比,杜锦也是幸运的,这位女士一审被判决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时法院采纳辩护人刘胡乐的意见,改判宣告杜锦无罪。

  杜锦原是云南省农业科教仪器物资公司干部,1995年8月,她向公司提出书面建议,以出资形式向另一家公司集资经营硫酸,然后返回利润。经公司同意,杜锦从财务领走143万元的转账支票。后杜发现经营硫酸难保资金安全,遂把资金投入磷肥生产。1999年案发时,杜分10次返还科教仪器公司120多万元,尚余22万元未归还。检察官指控杜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赢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胡乐辩护时提出,杜锦的资金是从公司合法取得的,具有该项资金的使用权,并已遵照约定按期返还了大部分本金和利息,欠款属债权债务关系,构不成犯罪。

  二审法院评判认为,公司已明确把资金的使用权赋予杜锦,由杜负责经营,而杜在本项业务中的所承担的责任是返还本金和利润,杜与公司间形成了资金使用关系。杜主观上不具备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不属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辩护人所提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又一名无辜者走出囹圄,仰望天空,小鸟自由地飞翔。

  杂草丛生的山路上走来提着大皮包的大律师,刘胡乐的深入调查保住了青年潘阳的性命,而另一名被控“强奸”的男人也被刘律师求得了清白

  1997年3月25日,刚刚退伍回到昆明富民县的潘阳和朋友吃夜宵喝酒,至凌晨3:00,酒酣,潘深醉不醒,一人跌倒在路边。次日凌晨,潘朦胧中听见远处有响动,睁眼一看,自己全身赤裸,大惊。再回头,见旁有一老者,也裸身卧在一侧,已死去。

  检察官指控,当晚,天开始下雨,潘阳爬进富民县水电集团公司侧大门,与值班门卫余德州发生冲突,潘用手扼压余的颈部,使其头部受伤流血并窒息而死。上述指控有警方侦破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血痕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为据,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死者家人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3.9万元的诉讼请求。

  刘胡乐到潘阳家调查时,潘母涕泪皆下哭诉儿子是冤枉的,潘家三代人在绝望中哭泣和哀伤,外婆急病在床,父亲精神失常,哥哥婚事告吹。刘胡乐心里很不是滋味。

  当他到看守所见潘阳时,潘扑倒在地向他磕头,跪着央求:“叔叔,救救我吧!”在富民取证期间,很多知情者不敢作证,死者的亲属聚众威胁他。刘胡乐毫无退缩之意。

  他发现了案中的疑点:潘阳与死者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何要杀死对方?

  潘当时烂醉如泥,神志不清,他是怎样攀越3米高的铁门进入值班室作案的?

  刘胡乐坚信潘阳没有杀人,他在法庭上列举6条证据证明对潘阳的杀人指控不成立。

  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观点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合法性、排他性,且未相互印证,辩护人提出的潘阳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证据不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潘阳无罪;潘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个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坚持指控潘阳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引用了潘阳交待的有罪供述:我在水电公司老倌的房子里与他争吵,当时我只穿着衬衣和衬裤。我先推了老倌两下,老倌没倒,再推他一下,头就碰在什么地方,老倌就睡倒了,我去摸他的头,有好些血……刘胡乐针锋相对地指出,尸检报告是扼压致死,而非摔倒而死。况且这段有罪供述潘阳已申明是办案人员教他胡编的。

  2000年11月15日,终审判决支持刘胡乐的辩护意见,维持潘阳的无罪判决。刘胡乐深深地松了一口气,两年的努力终于救人一命。

  潘阳案件被作为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的典型案例,法学界专家推崇备至,认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大胜利。

  神探般缜密的逻辑推理是刘胡乐的长项,庖丁解牛似的分析论证使他的无罪辩护臻于炉火纯青。

  1988年8月23日中午,昆明一所临街居民楼里传出一阵“抓强奸犯”的呼声,喊声中单元门里狼奔豕突冲出一名40多岁的男子,满脸鲜血,手捂着快要掉出来的舌头,后追一男一女。巡逻警察截住逃奔者,他被追来的男女(他的小姨妹和妹夫)指认是强奸犯。鲜血满嘴的黄姓男子被警方留置并送往医院缝合舌头,并由检察官以强奸罪名起诉。

  刘胡乐接受委托后,在看守所见到黄时,他舌伤未愈,双方用笔交流。刘律师意外地获知,黄和小姨妹已有奸情8年。

  8年前,姐姐新婚前一天,妹妹来帮忙装饰新房,晚上姐夫黄送姨妹回宿舍时两人就发生关系了。刘律师还得知,姐姐近期发现妹夫有了外遇,妹夫在亲戚中扬言要收拾黄,看来他已知道黄与妻子的隐秘关系了。刘律师从事发现场对面修皮鞋者处得知,事发前有一男一女来擦过皮鞋,女的先上楼去了,过了一阵男的也跟了上去。刘律师拨云见日,把案情推理得天衣无缝:

  黄与小姨妹的奸情被姨妹夫知道,而姨妹夫也心有旁骛,恰被妻姐撞见,便生出一计,既能出口恶气,又可借此逼迫妻子离婚。他动员妻子去勾引姐夫,捉个现行教训这个老色鬼一下,声称只有这样他才同意不离婚。妻子无奈,只好同意。他们约定,妻子开关一次窗帘,他就冲上楼去捉奸。当小姨妹和姐夫拥吻时,他就应该冲进来。但他的计谋是让那对野鸳鸯成其“好事”,以此作为离婚的要挟,于是点了支烟,磨蹭一阵才上楼。在姐夫怀中的妻子久等丈夫不来,情急之中猛咬住姐夫的舌头,舌头几乎被咬断……

  刘胡乐的辩护推理被法庭采纳,黄没有留下强奸犯的恶名。

  记者后记

  在采访刘胡乐律师的日子里,我深切地感受到无罪辩护对司法公正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感受到了真正优秀的律师在推进司法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刘胡乐的第一例无罪代理始于1986年,在他成功的40多件无罪辩护案例中,每一件都打上了公正审判的烙印。

  如果没有他的辩护,杜培武、潘阳早已被冤杀在刑场,死不瞑目呀!这些无罪判决也表明,法院真正行使了独立审判权,没有被有罪推定的陈规所限制。

  有罪推定的侦查和审判方式曾经造成数不胜数的冤狱,多少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有专家尖锐指出,有罪推定极而言之就是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而当一个人被怀疑有罪时,他就失去了人身自由,他用什么方法来证明自己无罪呢?

  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审判原则,这是不可撼动的国家意志。尽管法律用语平淡朴实,但对人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溢于字里行间。

  保护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是法律的本意。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无罪宣告案件已经比以前上升,今年上半年昆明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3300多件,对28起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宣告了无罪。

  更值得注意的是,无罪辩护显示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位置,证明他们并非可有可无的角色。他们扛鼎问天和力挽狂澜般的辩护将使审判结果更接近法律事实和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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