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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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年谈“七一”讲话
怎样看新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梁玉秋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与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出发得出的重要结论。

  阶层构成变化涌现出的新建设者,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公有制模式,这和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所有制结构,逐步变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多元所有制结构。于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外资经济等经济形式逐渐地发展起来,相应地也就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业主以及在外资企业中就业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及其他劳动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新的行业、新的部门不断产生,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员,例如律师、各种经纪人、各种自由职业者等等。

  这些新领域的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即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及外资经济,就离不开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在外资企业就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发展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劳动者在各个行业和各个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党的十五大已经确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新社会阶层的建设者归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顺理成章的。

  新建设者们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着重要的贡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他们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扩大了就业,繁荣了市场,改善了人民生活,促进了社会稳定;通过上缴各种税收和出口创汇,充实了国库,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他们创造的GDP也已经成为国家GDP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通过他们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促进或带动了我国一批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而这些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正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需要。例如,民营企业在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所从事的许多领域也是国有经济所不能代替的;而中介组织的发展、自由职业者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润滑剂,没有股票经纪人就没有完善的股票市场、没有房地产经纪人就没有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等等。当然,不可否认,这些人员中也有少数人违法经营,造假售假等等。对此,必须严加惩处。但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行为而抹杀多数人的贡献。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身份和职业的变动是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他们的身份、地位、职业和就业方式也会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这种现象今后还会经常地、大量地发生,还会有很多人不断地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也会有很多人不断地从这一行列中走出去。我们无法也不可能限定哪些职业、哪种行业、哪种身份的人是建设者,哪些不是建设者。只要他们是靠自己的双手和智慧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不管他们拥有多少财产,不管他们从事什么职业,也不管他们的就业方式如何,应该说,他们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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