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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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联通掰手腕:法院不接招

本报记者 崔丽

  本刊曾于3月30日报道过的“律师与联通掰手腕”,河北省两位律师状告中国联通总公司电信费结算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不属该院管辖,裁定驳回原告杨大民、刘伟科的起诉。

  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争议属消费者与提供电信服务的经销商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用书面合同约定,故原告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起诉显属不当。根据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中国联通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杨大民、刘伟科两位律师对该裁定不服,于8月21日向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们提出3点上诉理由:一、此案的争议是消费者与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中国联通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一审裁定中认定的属消费者与提供电信服务的经销商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联通张家口分公司系中国联通总公司授权其在张家口地区从事电信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被告只能是中国联通总公司。二、被上诉人通过散发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宣传单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消费者通过购买并使用130手机卡的行为来表示对被上诉人要约的承诺。所以,应依法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而非一审裁定中所认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用书面合同约定”。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只能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就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两位律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径行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他们希望法律能给消费者一个最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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