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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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劳动者状告违反劳动法

李峻 冯振中

  9月3日,广东佛山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了一份奇特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一位受佛山市一法院雇用帮法院看了7年大门的保安员状告该法院违反劳动法“7年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计付加班费给劳动者”。

  据悉,此案是全国首例“法院被劳动者状告违反劳动法”的劳动争议案。

  王文富是湖南人,他在申诉书中称:1994年6月8日,我被该法院正式录用为合同制保安员。我的正常工资是780元/月。我与法院之间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是至2000年1月5日续签的,该份合同明确“合同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除法定节假日白天时间外,其余时间全天24小时值班”“值班时间要按时到位和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我这7年来均按条款约定,认真履行了工作义务。即除法定节假日白天时间及春节期间15天外,其余时间均是每天值班工作24个小时,7年间没出现一件安全事故。至200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我仍在法院工作,但法院没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也不敢正面催促法院领导与我续签,于是在2001年8月15日左右,我写了一份拟辞工申请书交给了院长,曲线表达出我希望法院“要是还愿聘用我,请及时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不同意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则请及时办妥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将应付的经济补偿金等清付给我”。

  据了解,该法院接到王文富的辞工申请后,口头回复自即日起终止与王的劳动关系,并决定给付780元经济补偿款。而王则认为法院克扣了应发给他的加班费283584元,并要求“依法补建社会保险关系”及“依法计付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与法院协商未果之后,王即提起了劳动仲裁。

  据了解,佛山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9月7日决定依法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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