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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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报批有时会放纵犯罪

李曙明

  8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山西省侯马市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焦奇俊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焦奇俊利用职权侵吞国家、集体、个人的巨额资财,在侯马市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早在1990年就有人举报他。多年来,侯马市的许多老干部和知情者纷纷揭发检举,而他竟然毫发无损,10年间多次逃脱处罚,成为法纪、党纪、政纪都管不了的“三不管”贪官。

  焦奇俊充分发挥“聪明才智”,逃避党纪、政纪的过程暂且不说,单说他逃避法律制裁的“传奇”:1999年8月,临汾地区检察分院进驻侯马,焦奇俊出逃外地,办案人员认为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先后3次向临汾地委报告“请求批准”对焦奇俊犯罪事实正式立案侦查,但均未得到允许。几个月后,焦奇俊大摇大摆地从外地回来。

  我不想在当初立案侦查的请求为何没有获得批准的问题上做猜测,我关注的是这样一个“请求批准”的程序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这种程序的滥用会给国家的法治建设带来怎样的戕害。

  发生了犯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机关个人无权干涉的原则被规定在宪法中。当然,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国情,我们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非生搬西方“司法独立”那一套,接受党委、人大、政府、社会的监督,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阻力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至少从现阶段看,都是必要的。一些地方对涉及到的干部级别比较高,可能遇到大的办案阻力的案件,实行先由党委批准的制度,以使案件得到党委的支持而更顺利地进展,这样的举措未必不可理解。

  但是,毋庸讳言,这样的程序有其弊端。且不说这样的程序为一些别有用心的领导肆意干涉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即便领导公正无私,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的他们对到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判断难保不出现偏差。根据他们的批复办案,增加了冤假错案可能,结果不是冤枉无辜,就是放纵犯罪。

  因为这样的弊端,我觉得如果不是完全取消,至少应该严格限定“法外程序”的实施范围。具体到焦奇俊的案子,如果说由县检察院立案,可能会因为他在当地的“根基”比较深而遇到大的阻力,那么,由地区检察机关立案,应该说已经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对这种案件再实行报批,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会贻误办案的时机,最终放纵罪犯。而从临汾地区检察机关屡次三番报批来看,逮捕一个县里的科局长,需要得到地委的批准,已经成为办案人员必须要遵守的办案纪律,成为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之外的又一道不可逾越的程序。

  我正写的文章被一位检察人员看到了,他说很多同行还受着“报批”的困扰。我的心情很沉重。我不明白,对于如此放纵罪犯,导致司法不公的“法外程序”,一些地方为什么会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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