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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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新办法将施行

 

  本报讯(记者刘存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1960年发布《机动车管理办法》后,对机动车管理的一次重大变革。

  新办法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及军人购买自用车申请民用牌证。以前,机动车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属地原则,暂住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新办法对此进行了重大突破。

  另外,新办法还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己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销售单位也可以从事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同时规定,除行驶证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

  目前,北京市车管所已建立了机动车登记数据库,开发了登记系统应用软件,为实行新办法做好准备。《登记办法》在北京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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