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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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严格执法 不是加码

沈河

  近日,和一位在某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朋友聊天时,他说起现在的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难干了,究其原因,压力却来自上级机关的加码。他说,国家有法律、法规,部里有规章,但国家规定到了省一级就“增肥”了。各地有各地的情况,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来严格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省厅制定的一些规定让人满头雾水,莫名其妙,严重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

  比如说,询问笔录只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它和其他的证据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而且也并非实施处罚的法定程序。但省厅却明文规定,无论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一律制作询问笔录,没有询问笔录就不能结案。这叫怎么回事呀?公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呢:“……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而在这里却完全倒了个过儿。询问笔录成了“证据之王”,没有询问笔录,其他证据再确凿、充分也不能结案。为了完成“结案率”,对当事人不配合的案件,执法人员只好制作假笔录应付上级检查,蒙混过关。

  还有,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中,居然把“当事人有无申请行政复议,有无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把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案件等同于“错案”,对出现这种情况的单位予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执法人员追究责任,调离执法岗位甚至开除。对外则宣称这是“严格执法,绝不护短”!

  其实说到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究竟是不是错案,要由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和法院的判决书说了算,怎么能由当事人的程序性行为得出结论呢?

  我问他,你们单位不是先进吗?报纸、电视上常见的。他说,那都是宣传。现在单位的执法人员的确没有贪污受贿的,但也没有干工作的了。该管的事情不敢管,该办的事情不愿办,因为怕担责任。一提结案率,总是百分之百。其实那都是“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结果。如果真要考核立案率准露馅不可。

  听完他的话,我陷入了沉思之中。行政机关,担负着大量的日常执法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制度建设的好坏决定着行政执法的效果如何。而制度建设又是关键,没有好的制度,再高的人员素质也体现不出来。我们不仅需要一支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更需要一支勤政、高效的执法队伍。而制度上的保障,就是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要使执法人员在“法”的范围内拥有自主权,“法”才应该是执法人员的底线。而不是由上级机关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在“法”内再划一个小圈,把执法人员困在里面,使他工作上畏首畏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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