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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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卡”未能支付住宿费
名律师诉中国银行

本报记者 殷红

  “长城卡”未能支付住宿费

  9月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军诉中国银行侵权案。

  原告马军是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做过褚时健、牟其中的辩护人,是国内名声赫赫的资深律师。

  马军在法庭上陈述了他关于“长城卡”的不快经历。今年1月26日,他和家人到云南楚雄旅游,住在该市永兴大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马军出示了“长城卡”(卡号:8914690016381002)和身份证,酒店总台服务员核对后进行了手工刷卡,交马军签字后押卡开房七间。次日早晨,马军退房结账时被告知手工刷卡无效,该项消费应有银行的授权,但春节期间银行无人上班,无法实现支付。马律师深感困惑,据理申辩无果,只能改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结账。

  马军同时举证说,类似情形他遭遇过不止一次。1998年春节,他到滇南河口,入住当地铁路公寓,用“长城卡”嘱咐收银员,如果要授权请你们提前办理。3天后退房时马被告知无法要授权,必须用现金付账。马极其不快,拍出一大叠人民币放在柜台上说,我就是不用现金付账,我把“长城卡”押在这里,你们什么时候要到授权再送到昆明来。马军走后,他在河口的友人闻讯赶到酒店结了账,酒店遂派人追上马军送还“长城卡”。

  原告马军在诉状中说,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其信用服务承诺,致使原告在使用“长城卡”时遇到了种种没有信用的尴尬,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不便,更损害了原告的信用权益。被告把持卡人列为防范对象,使“长城卡”失去了信用性质,也使持卡人变成了不讲信用的对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构成侵权。马军的诉讼请求包括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纠正或消除造成侵权的主、客观原因。鉴于该案属公益诉讼,马军表示只要求赔偿楚雄住宿时未能用“长城卡”支付的620元钱。

  授权符合国际惯例和法规

  中国银行委托的律师答辩称,“长城卡”在支付结算中实行授权符合国际惯例,也于法有据。

  被告援引“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北京代表处的函件说,授权制度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伪卡和欺诈交易发生。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系列法规也规定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操作中应建立和实施授权制度。

  被告律师认为,马军曲解了信用卡“信用”二字的含义,这里的“信用”具有特定指向,原告指责“长城卡”授权制度“使长城信用卡失去了信用性质,也使持卡人变成不讲信用的对象”完全是在偷换概念。被告代理人举例说,如果有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又按时归还,此人就在银行有了信用记录;而如果马军从未有过类似经历,马在银行的信用记录就为零。马军持有“长城卡”,并不足以说明其是一个有信用的人;马军没有持有“长城卡”,也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信用。

  马军表示,信用的概念当然应该包括持卡人的信誉,金融术语的信用和广泛意义上的信用不能割裂,财产信用和人格信用是相辅相成的,对持卡人的怀疑和不信任,客观上造成了人格尊严的侵犯。中国银行的一份“长城卡”宣传册在展示其种种好处时说,“长城卡”有“信誉标志功能”:“长城卡”持卡人是中国银行的客户,有良好的信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人交往都会得到人们的信赖。

  马军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说,“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马军提供了中国银行楚雄分行与永兴大酒店的协议书,其中规定的最高消费限额是:住宿普通卡5000元、金卡10000元,并规定:“对超限额消费,须向银行取得授权。”这意味着5000元以内的消费持卡人不必获得授权就可以实现支付,而马军说他的消费仅620元,当时他的“长城卡”上有18000多元钱,却因为授权问题而使该卡失去了支付功能。“我不是指责授权制度,但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办卡时我知道每一笔支付都要授权我就不办这张卡了。”

  马军与中国银行的诉讼引起广泛关注,获得了一些有类似经历者的声援和支持。一位杨姓老者来信说他持“长城卡”到自动提款机取钱,几年来20多次碰到机器“暂停服务”,贻误了要办的事情;另一位女士到中国银行储蓄所存美元,其中一张100元的钞票被柜员认定为假钞,并立即加盖“假钞”字样的印章,而不听存款人申辩。存款人把这张钞票交该所上级部门鉴定,确认为真钞,存款人深感不满。

  诉讼的公益意义

  马军认为此次诉讼的公益意义是首位的,意在敦促中国银行改变官商作风,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我告它是为了它好。”他指出,在中国银行信用卡办理程序中有多处显示出对办卡人和持卡人的不尊重:办卡人和银行不应该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关系,而应该是要约与承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否则客户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对银行所列格式化条件必须服从,这是单方面意志的强加,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银行有权拒绝申请而无须解释原因是很霸道的做法;乙方交易发生后的对账期规定为15天,即持卡人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15天内提出,否则就意味着对账单正确无误,这是把责任推卸给持卡人,而且15天期限的法律依据何在?被拒绝后不退还申请资料还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申请表上有申请人的婚姻、财产状况、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联系方式等隐私,银行扣留是何用意?

  9月19日的开庭没有宣判,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闭庭前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愿意调解,马军表示否定,并称如果对方反诉他将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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