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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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危险的“检警一体化”

曙明

  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合二为一,警方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侦破案件,这就是所谓的“检警一体化”。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检警一体”的模式。在我们国家,也不断有学者呼吁引进这种模式,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而来自9月25日《北京青年报》有关这一话题的最新消息是,吉林某地的检察院已在悄悄实践“检警一体”的设想。

  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不采用,都自有它自己的根据,所以,很难抽象地说“检警一体化”好还是不好,只有把它放在国家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的素质这样的大背景下评价才有意义。而结合我国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的素质审视“检警一体化”,我从中体会到某种危险。

  司法实践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不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些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让检察机关介入警方的侦查工作,警方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收集证据,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这是呼吁引进“检警一体化”的同志最主要的理由。且不纠缠因此提高办案质量的理想,是建立在检察人员的素质高于公安人员的假设之上,更因为现在公安和检察在法律属性上是“两家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这样的规定等于使检察机关对起诉案件把了一次关。但是,随着“检警一体化”的实行,公安、检察成了“一家人”,这道关也就没有了,如此办案质量究竟是会提高,还是下降?难说。

  更让人担心的是,“检警一体化”会使法律规定的公安和检察之间的互相监督原则形同虚设,从而增加“冤、假、错”案件的发生。媒体披露的一些冤案让人不寒而栗,这其中有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也暴露了司法机关在互相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拿昆明警察杜培武的冤案来说,一个本来无辜的人,屈打成招成了杀人犯,其实,公检法中只要有一个部门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互相监督的职责,这样一个案子决不会顺利“闯关”,没有任何遮拦地通过公安、检察、法院几道关口。所以,司法机关切实履行互相监督职责,尤其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应该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而“检警一体化”的实行,公安和检察机关“一家人”局面的形成,无疑弱化了相互监督。其实,对于应该收集怎样的证据证明犯罪,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收集,公安机关是清楚的。办案人员没有收集到,不排除有个别人素质比较差,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不足的因素,但也可能确实只能收集到这些证据,甚至可能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压根就不可能收集到什么证据。一旦出现某种压力下非要收集到足够的犯罪证据的情况,而“检警一体化”的实行使侦查机关和监督机关合二为一,使侦查失去了应有的监督,这样的案件会办成什么样?我不敢想下去。

  无视我们不具备实行“检警一体化”条件的现实,执意采取这种至少目前看来不适合我们的司法模式,不仅不能提高司法效率,甚至会危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害国家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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