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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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领导干部之多金额之大后果之严重为新中国罕见
巨贪慕绥新马向东被严惩
郭久嗣等14人被判刑 贾永祥等10人被开除党籍公职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从辽宁、江苏两地审判机关了解到,辽宁、江苏的审判机关今天对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等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4名涉案人员也依法受到惩处。

  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等案件,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中央纪委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了他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其中触犯刑法的有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并于今年8月14日起陆续开庭,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经公开审理查明,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慕绥新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马向东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美元12万元,分得赃款美元4万元;挪用公款美元39.8万余元;并有价值人民币1068.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沈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于1992年12月至2000年8月期间,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9万余元、美元2.5万元、港币6万元和股票3.4万股,并造成国家巨额贷款不能收回;郭久嗣还利用其受聘于某公司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万元;还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宁先杰,于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期间,单独受贿人民币115万元、美元9.2万元,与他人共同受贿美元50万元、贪污美元12万元。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周伟,于1998年3月至2000年8月期间,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192万余元,侵吞公款人民币18.6万元,向他人行贿价值人民币31.57万元;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等7个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天分别对其进行了公开宣判:鉴于慕绥新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币320余万元的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慕绥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马向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郭久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宁先杰在共同贪污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且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以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判处宁先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周伟能坦白受贿、贪污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以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判处周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沈阳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因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泰明因受贿罪、行贿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沈阳市财政局原局长李经芳因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赵士春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原主任马声因贪污罪、受贿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梁福全因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政协原副主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因受贿罪、贪污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因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贪污罪、受贿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田英杰因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因行贿罪、偷税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各犯均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处罚金。

  本报沈阳10月10日电(记者程刚) 今天上午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慕绥新、马向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等10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据介绍,自1999年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中央纪委、辽宁省委的直接领导下,执纪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严肃查处了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此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通报了对慕绥新、马向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巨额费用在该院账外账中报销,且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对其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以及生活腐化等。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撤销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任职期间,多次将马向东涉嫌犯罪案件协调会情况,故意泄露给有关人员,严重干扰了马向东案件的正常审理,且在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财政拨款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撤销其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沈阳市政协已撤销其市政协副主席职务,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免去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周伟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行贿,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侵吞巨额公款。经辽宁省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国税局局长赵士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另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辽宁省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基建小金库中核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等人行贿,另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长期包养情妇。经沈阳市纪委讨论决定并报沈阳市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免去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迟若岩在任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款,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索取所属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情节严重。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沈阳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泰明在任职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行贿,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巡视员郭久嗣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与他人共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以及生活腐化等。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原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英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巨额公款,其所在公司在协议转让国家股权过程中,多次向受让方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经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辽宁省纪委常务副书记许卫国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慕绥新、马向东、贾永祥、刘实等人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严肃查处,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这一重大反腐败成果的取得,再一次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反腐败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事实雄辩地证明,我们党完全有能力解决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腐败问题,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问题上,决不手软,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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