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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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归案洗清冤屈
“死囚”获国家赔偿9万元
被错误羁押800多天未得精神赔偿引起争议

 

  本报昆明10月12日电(记者殷红)身心饱受折磨的无辜警察杜培武近日接到法院通知,他申请的国家赔偿得到有限满足,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缺少法律依据而被拒绝。

  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杜培武工资、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91141元。

  1998年7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察杜培武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而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昆明市检察院指控杜杀害了王晓湘(杜的妻子)和王俊波(昆明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昆明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培武喊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并指出审讯过程存在严重刑讯逼供。该案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死缓。杜在服刑期间,警方破获一个杀人集团时发现了杀警真凶。该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2000年7月,被关押和服刑两年多的杜培武终获自由。

  2000年12月,杜培武以无罪羁押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要求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各承担30万元,省高院承担10万元;关押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的国家刑事赔偿;律师费2000元;因该案发生的各种费用11900元和医疗费31753元。

  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说,杜培武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814天,杜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应予赔偿,其请求错误羁押赔偿的理由成立。但杜的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不予考虑。杜被无罪羁押26个月零18天,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进行赔偿;律师费用和因该案发生的费用1.19万元予以赔偿;医药费已由昆明市公安局支付,不再赔偿。

  据悉,省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已充分考虑了杜案的特殊情况,在工资赔偿部分增加了较多的人道主义成分。该院的消息说,杜已接受了赔偿决定。

  法律界人士评论说,该项赔偿是依法进行的。但值得引起关注和思考的是,一个无辜者被错误羁押800多天,却连精神损害赔偿都无法获得,反映出法律的空白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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