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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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试用”陷阱

陈栋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人才的流动也愈来愈频繁。当你作为求职者,满怀希望去应聘某个职位时,有没有对应聘的程序进行一番认真的了解呢?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临时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聘。如果对《劳动法》不了解的话,作为一个求职者,很有可能“吃哑巴亏”。表面上,用人单位此举合情合理,实际上你已经掉入了一个“温柔的陷阱”。

  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了。

  当事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做已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视做劳动合同期限。即: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都要有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了合同,但却以“试用”、“临时”等借口不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都是不合法的。没有签合同的,因实际劳动关系存在,应视做签订了劳动合同;违规约定“试用期”的,应视为实际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临时用工的,应视为合同制工;在发生劳动关系的期限内,不管“试用”、“临时”,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否则都应视为违法。

  所以,笔者在此提醒求职者,应聘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故意的侵权行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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