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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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乐恒车祸事件”获得突破
张玉宁被提起刑事自诉

 

  本报10月21日电(记者程刚)一直以来受证据匮乏困扰无法了断的“曲乐恒车祸事件”终于打破司法僵局。10月19日,受曲乐恒委托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要求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的自诉状。律师称:曲乐恒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已经齐备,证据材料已经非常充分。

  东陵区法院立案庭已将曲乐恒的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收下。负责立案工作的该院的一级法官林枢庭长对车祸事件走向刑事自诉有些意外,但她表示法院决不会因此案的被告是名人而多有顾忌,依法做好审查立案工作是她坚持的惟一原则。同时据介绍,自诉案的案由是以酒后驾车肇事追究张玉宁的刑事责任。

  另悉,曲乐恒已于10月16日从北京康复中心转回沈阳接受第二次手术,他此行首先是完成第二次手术,其次即是委托律师依法完成对张玉宁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自诉。在曲乐恒陷入多重困境后,终于有人肯先后站出来为车祸事件作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曲乐恒也坚持等到了十强赛以后才安心地拿起早该拿起的法律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同时在该法的解释第186条中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条件的;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依照如上法律规定,曲乐恒的律师称:自诉的条件已经齐备,证据材料已经充分。据他们介绍:2000年4月26日,曲乐恒应张玉宁之邀去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与张的朋友吃饭,吃饭期间,除个别女士外,其他人都喝了酒,其中被告人张玉宁也喝了酒。晚饭后张玉宁驾驶一辆国契亚轿车发生车祸,造成曲乐恒身受重伤、合并双下肢截瘫的严重后果。事发后,张玉宁在公安部门对该交通事故调查及侦查期间,隐瞒了其喝酒的事实。现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玉宁负车祸事故的全部责任,曲乐恒无事故责任。

  另外,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也立案调查了张玉宁酒后驾车致人重伤的事实,并对张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达一年时间,直到2001年7月中旬十强赛开始前解除了对张的取保候审,并告知曲乐恒不再追究张玉宁的刑事责任,同时案卷转由东陵区交警大队进行民事赔偿调解。而此前在2000年11月由沈阳市交警支队以刑事案件移送到东陵区检察院的张玉宁交通肇事案,也于去年12月29日由该检察院作出了撤案建议的处理。

  据此,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曲乐恒选择了刑事自诉。曲乐恒的律师表示,在法律面前应该没有明星没有特殊,惟如此,“谁制造了车祸事件”的真相才有望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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