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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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剥夺我的就业权吗

刘健一 李文文 本报记者 林炜

  秦静芳原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的一名保险业务员,因故被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而当她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求职时,一张原公司对她处理决定的传真也随之传到了应聘单位。

  2000年8月14日,时任平安保险业务员的秦与同部门一名业务员因客户保单问题发生争吵,双方动手打人。2000年8月24日,平安保险作出内部处理决定,以秦静芳破坏办公秩序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秦静芳的劳务合同。秦认为平安保险对她的处理不合理,先后诉至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打官司期间,秦到广州另一家保险公司———信诚保险公司(下称信诚保险)应聘。鉴于秦以前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工作能力,信诚保险决定以4200元的月薪聘任她为资深主任。然而,她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各项手续已经办妥,最后等着老总签字的时候,一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对秦静芳违规问题的处理》的内部材料传真到了信诚保险,使秦失去了这份工作。

  秦静芳认为,是平安保险将传真发给了信诚保险,致使自己丢了即将到手的工作。

  平安保险却否认曾经给信诚保险发过传真。该公司稽核监察部张主任表示:他调查过公司的每一个人,“平安保险绝没有将处理决定传给信诚保险,他们得到的传真是广州保险业公会发的”。张还认为,秦被平安保险开除了就不能再进入其他保险公司,因为秦已进了“黑名单”。

  记者找到了广州保险业公会。该会一位姓赵的负责人说,工会从没见到过平安保险对秦的处理决定,更不用说传真给信诚保险了。事实上,据他们了解,秦只是违反平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够不上“黑名单”。所谓“黑名单”是保险行业公会所列出的《保险个人代理员严重违规限制或者不准录用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一般是一些骗取保单等严重违反《保险法》的业务员。也只有列入这名单中,保险行业公会才能将其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公布。

  记者又来到信诚保险。秦静芳在信诚保险求职时的上司杨经理告诉记者,当时信诚已决定聘任她为资深主任,要不是收到这份传真,秦静芳被录用肯定没问题。但是后来收到了传真,而且上面还盖了营销部的公章,信诚就不得不谨慎一点了。信诚保险一位经手这份传真的董经理说,“传真应该是从平安保险公司传过来的,别人怎么可能传呢?”

  秦静芳认为,既然她没有被列入黑名单,保险行业公会也没有将她的处理决定传给信诚保险公司,而这份盖有公章的处理通知又属内部文件,不可能流落到其他人手中,“不是平安保险传的还会有别人吗?”

  如果真是原单位将处理决定传真给员工后来的应聘单位,是否构成侵权?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广州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秦的就业权。他介绍说,《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公民在劳动就业享有不受任何单位、个人侵犯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位律师还认为,秦被公司解聘是她自己不想广为传播的事,也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是她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如果原公司擅自将对她不利的内部材料向外面传播,并使她因此丧失了就业机会,也侵犯了秦的隐私权。

  中山大学一位法学硕士则认为,如果原公司只是将员工被处理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进行了反映,没有歪曲或捏造事实,这可以视为是对其同行负责的一种行为,况且最后聘不聘用秦,完全是由信诚保险自己决定的,无所谓侵犯就业权。而且,侵犯隐私权也谈不上,因为秦被处理而解聘,这件事在单位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保监会广州办事处的一位负责人说,秦也没有被保监会收回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这就意味着她可以到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求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虽然保险行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惯例是不允许把对员工不利的内部情况向外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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