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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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昨日发布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出公告,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一评卷,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根据这个《实施办法》,司法部将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办法》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指出,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并且品行良好者,才具有参加考试的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通过了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任何违反这个《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实施办法》还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公告说,这个《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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