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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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篇】
闲事

韩湖

  沈阳市离休干部周伟,因举报慕绥新、马向东,被开除党籍、劳动教养。在教养院里,一名执行训诫任务的警察训斥他:“反腐败这样的闲事儿也需要你来管?”(10月16日《羊城晚报》)也许这名警察内心里并不认为周伟有什么错,想不起合适的词儿训斥,把反腐败说成“闲事”,不是要说服周伟,而是为训诫而训诫;也许他出于好意,想劝周伟几句,把反腐败说成“闲事”,不过是想让周伟明白,你已经离休,反腐败既不是你的职务行为,也与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你安度晚年好了,反什么腐败。

  作为一名老党员、老干部,反腐败当然不能说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但论到法律上,倘与个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称之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会被认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据此将反腐败说成“闲事”,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8月3日《中国青年报》以“浙江公益诉讼屡诉屡败”为题,报道了三起官司:一是农民李锦良以“在制假案件中查处不力”为由,将长兴县工商局告上法庭;二是桐乡沈李龙实名举报一企业偷税,发现并认定税务机关对此查处不力后,遂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桐乡市国税局告上法庭;三是椒江画家严正学发现一“娱乐总汇”存在色情表演,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未果,愤而将椒江区文体局推上被告席。这三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败诉,据说都因为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私人利益,因而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10月18日《人民日报》对此发表评论,题目就是:为公益“闲事”打官司不行吗?

  近日,东南大学两名教师就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于紫金山顶兴建观景台一事,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规划局撤消对紫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他们在诉状中称,观景台的钢筋水泥建筑兀立于连绵起伏、绿意盎然的紫金山脉最高处,极大地破坏了南京市民引以为荣并享誉海内外的紫金山自然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凭票入园的游客的游兴。这本是一起公益诉讼,会不会被认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好说。不过,两名教师不愧为是研究法律的,他们不仅陈诉了此事与南京市民的利害关系,而且特意陈诉了此事与他们个人的利害关系:他们购买了年票,对方有义务提供优美的环境,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他们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这理由不可谓不充分,如果因此而能证明在公益诉讼中诉讼客体与主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浙江的几起公益诉讼大概也不难找到类似的理由。消费者与市场管理部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文化人与文化部门,岂止是买了“年票”的关系!

  反腐败和公益诉讼是不是“闲事”,无须论证。10月11日《工人日报》报道,南昌市各区县陆续出台整顿党风奖惩制度,规定老百姓可以举报六类“昏官”:工作时精神萎靡不振,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抱着部门和个人利益不放,置全局工作于不顾;待人接物盛气凌人、态度蛮横,办事故意找茬;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对服务承诺不理不睬;吃拿卡要,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乱收费甚至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法乱纪、违规违章;个人仪表不整,工作环境“脏、乱、差”。上述各项涵盖极广,反腐败和公益诉讼的内容尽在其中,而百姓人人管得,当然不是“闲事”。总不能一方面鼓励百姓来管,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闲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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