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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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挪用公积金就是侵犯私人财产权

马少华

  据新华社10月29日电,建设部副部长刘志锋说,要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追回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及其增值收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段话是什么意思呢?

  我的理解是:我们自己的钱,被人动了,因为住房公积金是私款不是公款,挪用住房公积金就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

  1999年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私人产权性质的界定。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是对这个财产权使用的限定。

  然而,这个私人产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不归职工自己掌握,而是由别人代管。这个法规写明:“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该法规的第五条是限制两个主体的,一是单位;二是个人。这两个限制性质不同,对个人仅限制其使用方向———我的还是我的,怎么用,不完全由我说了算;而对单位,则是限制它们侵犯产权———不是你的,你就根本不准用。现在发生的问题是,个人的使用方向的确是受到限制了;而单位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却没有受到限制,尽管后者的性质更严重。

  政府侵犯私人财产权的问题,不仅是观念问题,也是法制问题。事实上,上述法规第39条明确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按照法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是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大量挪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甚至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的现象看,这样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何曾独立?

  在一些政府官员的观念里,政府之下哪有“独立”?因此,在政府侵犯个人财产权的同时,必然有政府侵犯事业单位“事权”的过程,只是政府不觉得。

  事实上,像公积金管理一样,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许多社会权利和社会福利,可能都要委托社会上“独立的事业单位”来管理,如果这些单位不能确保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如果政府认为可以随便进出,公民的这些社会权利和社会福利就得不到保障。

  住房公积金现在的问题与风险,本质上是私人财产权受侵蚀的问题,是私人财产权界限模糊、保护不力的问题。在1999年就已达到1000亿元的这笔财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它虽然不在公民个人手中,但也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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