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9日

星期

   

域外传真
南联盟宪法法院否决“米氏引渡令”

杨亮庆

  南斯拉夫联盟宪法法院11月6日宣布,南联盟政府此前作出的与海牙联合国前南战犯国际法庭进行合作的决定是非法的。

  南联盟新闻部发布的公告说,南联盟宪法法院的法官在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投票后裁定,南联盟政府作出的将南联盟前总统米洛舍维奇引渡给海牙法庭的决定违反了南联盟宪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个决定是非法的。

  南斯拉夫联盟政府曾于今年6月23日颁布一项引渡政令,规定了向海牙国际法庭引渡“战争嫌疑犯”的具体程序,使前总统米洛舍维奇交由国际法庭审判获得了法律依据。6月28日,南联盟宪法法院宣布冻结该引渡政令,下令在7月12日对政府引渡令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之前,暂停引渡前总统米洛舍维奇。但此后南联盟政府仍将米洛舍维奇移交给了海牙国际法庭。

  由于“宪法法院”这种司法机构目前在我国并不存在,大家比较陌生:它是通过何种途径建立的?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为何具有如此巨大的权威和地位?它的主要功能有哪些?笔者试图通过下面的介绍给读者一个基本的认识。

  宪法法院的法律属性,在各国宪法中一般规定为“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在一国司法系统内部居于最高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法院繁琐的设置过程和源自最高层的法官遴选制度,奠定了它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至上地位和绝对权威。

  宪法法院的权限主要有5项:一、对宪法的解释权。宪法法院可根据总统、议会、政府、最高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询问,解释宪法。二、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如果认为立法机关、政府、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定,总统发布的命令,政府与别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定违反宪法,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可在确认这类规范性文件违宪后予以撤销。(南联盟宪法法院此次审查引渡政令即为行使违宪审查权。)三、宪法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对于涉及宪法适用问题的案件,不论刑事、民事、行政或特别管辖的案件,一律移送宪法法院审理。四、弹劾案审判权。弹劾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议会对行政机关首脑提出弹劾指控,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出具审理意见并听取被弹劾人的申诉,宪法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五、行政权限争执裁决权。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于法定职权范围产生误解或冲突时,宪法法院根据自己对宪法的理解,进行最终裁决。此外,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还拥有裁决选举诉讼案和确定政党是否违法等方面的职权。

  据有关政治人士分析,南联盟宪法法院的此次裁定将给未来南联盟方面与海牙法庭就引渡战犯问题进行的合作带来障碍。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网络|军事|生活|社区|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