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关于湖北省省政府要求该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清退“临时执法人员”的报道。从报道的介绍来看,“临时执法人员”与正式的执法人员一样拥有独立执法权,可以单独执法,而湖北省省政府之所以要求清退临时执法人员,是因为“临时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违法现象严重。
行政执法部门会聘用一些临时的编外勤杂工,这我清楚,但让他们履行执法人员的职责,而且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确实让人大开眼界。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那么“临时执法人员”既然不是“工勤人员”,而且又享有执法权,他们只能算是国家公务人员了。
而根据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要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而各执法部门聘用所谓临时执法人员的标准却让人不敢恭维,其录用程序更是简单,自己单位领导说了算。于是便出现了有犯罪前科的混混当执法员,执法单位执法像黑社会团伙打劫的怪现象。
或许人们还没有忘记9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发生在沈阳市收容遣送站的那起惨案。长期流浪,曾因盗窃于2000年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的赵兴国在该站当了几个月的临时勤杂工后,被任命为收容遣送班班长,负责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抚顺市的农民林永根因为不听话,被他活活打死。沈阳市收容遣送站站长王宝林事后却称不知赵兴国是如何被聘用为管理班班长的。
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单位往往以工作量大、人手不够为由,这其实是很没理由的理由。人手不够可以扩大编制,而且临时执法人员又不是不要工资。正式的执法人员不负责任,工作起来缺乏吃苦耐劳精神,领导干部用人上的徇私枉法,想必才是真正原因。然而,不知他们想过没有,他们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做法是违法的,败坏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更损害了政府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