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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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严打兑现政策
对持《联合通告》投案自首的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报讯(通讯员刘军 记者李新玲)天津二中院严打斗争中既坚持严打方针又注意兑现政策,近日,对负案外逃后,持公检法司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公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两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张某、杨某、王某是天津市大寺镇村民。四人得知偷割电缆、电线可牟利后,遂产生盗窃之念。四人相互纠集,共同预谋并购买了脚扣、断线钳子、钢锯等作案工具。随后,四被告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寻找作案地点,并进行了分工。四被告人先后窜至该市西青区、大港区、静海县、津南区等地,趁夜深人静,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和通信电缆以及废弃的裸铝线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8.8万余元。案发后,杨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尚某、张某逃跑。

  外逃的尚某、张某两人摄于严打的声威,惶惶不可终日。此时天津市公检法司发出《联合通告》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当尚某、张某看到《天津日报》上刊登的《联合通告》后,持《联合通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天津二中院刑一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次数不同,对主动投案自首的尚某、张某兑现了政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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