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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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歧视”有悖宪法

本报记者 刘晓燕

  近来,一则报端上的招聘广告引起了社会争论。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除了要求高学历、多年在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还有一个条件:血型为O型或B型。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血型歧视”的议论遍天飞。11月22日,记者就血型成为招聘条件一事,采访了著名法理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金国教授。

  “将血型作为招聘人员的一个条件,这不仅令人不安,而且有悖于法律。”刘金国教授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我国公民在参加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所谓相同人格,是指人们之间不论有无自然的差别(包括血型差别),都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不能因为血型差别,就损害、歧视他人人格和尊严。任何凭借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生理上的优势权利或权力,歧视甚至剥夺他人参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资格,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参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机会。以血型差异,限制或歧视他人应聘、择业,显然有悖平等。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各种职位都应向社会所有的人开放。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只向或者倾向于O、B型血型开放,而对其他血型关闭。

  待遇平等指的是,社会给每个人的待遇都应是相同的,决不允许身份不同、血型不同而有所偏袒或歧视。刘教授认为,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中,人格平等是最基本的条件。没有人格(资格)平等,就不可能有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也谈不上人们的价值和尊严。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不占有大量的、科学的社会调查数据,不占有大量的医学实验结果证明,怎么可能得出何种血型优越,何种血型相对较差的结论呢?”刘金国教授说,任何血型中都既有伟大的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也有历史的罪人。当今是个文明的时代,权利的时代,科技大发展的时代,如果还依血型来用人,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就太不协调了。

  刘教授认为,报纸刊登的这种广告违背了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准则中明确规定,广告“要遵守社会公德”。每个人的血型在主观上是不能由本人选择的,也是不可改变的。在广告上,将一类血型作为聘任、择业的优势条件,而将另外的血型排除在外,从社会公德的角度审视,这不合适。不仅如此,广告准则还规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同民族、种族和性别之间,血型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以血型定乾坤,是不讲人权。”刘教授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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