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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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被逐出法庭

本报记者 崔丽

  不久前,福建省长乐市发生一起律师被逐出法庭的事件,被逐律师是曾在全国律师大赛上获优秀辩手称号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晓阳。

  据江介绍,9月29日,法庭开庭前,旁听群众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告女儿提醒法院工作人员注意态度。这时,法院院长进入法庭,指使法警为被告女儿铐上手铐将其带出法庭。开庭后,作为被告辩护律师的江要求法庭对此事作出解释,但审判长不许其发言。江强行发言时被审判长下令驱逐出法庭。

  无独有偶。今年3月23日,上海律师郑传本在对被告人陈某受贿案进行辩护时,针对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一份未经法庭质证的供词内容,郑律师要求法庭对其背景及真实度进行法庭调查。但审判长因此斥责“辩护人有什么权利指挥法庭”,同时喝令法警将郑律师“押出法庭”……

  律师能否被逐出法庭?日前,在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分会、中国律师杂志、秦希燕联合律师所主办,本报法治社会编辑室协办的研讨会上,与会法学专家与律师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说,法庭可以限定律师发言,特别是与本案无关,或以侮辱性语言侵犯他人名誉的。但法庭上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时候,审判长认为律师发言重复,就阻止或打断律师发言。但事实上,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律师行使自身辩护职能的一个最基本的方式。法官把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其后果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作判决是无效判决。

  陈教授认为,对于律师和公诉人,法庭都不能随意驱逐。出现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应该休庭。如果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由律师协会来处理;触犯了法律依法论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赵智鸿提供了一份全国人大刑诉法执法调研报告,其中提到律师执业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的律师会见的次数受到限制,有的甚至会见时不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更为严重的是,还有律师因为办案而被错误地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被判刑。

  他说,“这些伤害,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以至于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接刑事案件。”

  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不无感慨地说,律师被逐出法庭现象的发生,实际反映了司法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普遍现象。“有人这样比喻办案过程:公检法是流水作业,‘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律师成了要饭的’。公安、检察承担了国家的追诉功能,但法院如果难以做到中立裁判,往往成了第三追诉机关,显然,控辩双方无法达到法律上要求的互相制衡的平等三角形架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认为,问题的根本在立法本身。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而辩护人则须经审判长许可,方能向被告人发问。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不平等,应在法律作出修改时加以解决。

  陈卫东教授说,公诉人在法庭上尽管代表国家进行控诉,但实质上只是一方当事人。“虽然现在控方不穿制服了,但‘大檐帽’的观念还存留在一部分人头脑中”。

  作为被逐律师的当事者,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认为,审判长的庭审指挥权应该由控辩双方的反对权启动。如果律师发言的时候,公诉人不反对,审判长就应认为此事与本案有关;当公诉人提出反对的时候,需要由审判长断定律师发言是否与本案有关,这时才能启动审判指挥权。

  他说,不受任何制约的审判指挥权,必然导致滥用禁止权。法庭上,辩护律师这种感觉尤为强烈,特别在目前公诉人与辩护人地位没有实现真正平等的时候。难怪有人说,都是律师被带出法庭,谁见过公诉人被“押出法庭”?

  白而强律师说,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强调“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摆在法庭,是非辩在法庭”。但目前经审判长允许的“举手发言”方式显然已不能有效保证控辩双方这些权利的完全实现,因此,法庭规则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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