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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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今起施行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蓝燕)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上午,参与修订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徐玉麟用5大特征对修订之处做了概述。一是新法体现机构改革成果,全国药监管理队伍得以加强。简化了企业审批程序,变“两证一照”为“一证一照”。二是明确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分别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统一药品审批,取消地方标准。建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三是既遵守WTO规则和我国承诺,取消一般进口药每批必检的规定,给予进口药品国民待遇,又运用WTO规则,要求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同等接受药监部门抽查和监督;四是明确规定各级药监部门抽查(验)药品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五是增加了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修改了对违法所得的药品货值计算标准,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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