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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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要开会 物业告非法

本报记者 崔丽

  不久,白小姐收到法院传票,物业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公寓公共场所张贴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并立即制止其召开所谓“业主大会”,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1日,白小姐早早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门前。半年前她买下附近北京宝隆温泉公寓一套房子时,还不知道法院大门朝哪开,而此时,她被自己公寓的物业管理中心送上了法庭。

  这一天,北京宝隆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下简称中心)诉业主白小姐违约、侵权纠纷案在此开庭审理。这起缘于一纸“通知”的纠纷,看似不大,却耐人寻味。

  一纸通知招来三封函一份诉状

  据白小姐介绍,自从她买下宝隆公寓的这套房子,对物业有诸多不满意之处,和邻居们谈起,大家都有意见。

  10月27日晚5时许,白小姐于所在宝隆温泉公寓1号楼的电梯前厅贴了一份“通知”,上写:定于11月4日星期日晚8时在一楼大堂召开业主大会,请各位业主踊跃参加。

  白小姐说,没想到,这份简单的通知,会被扣上那么多“大帽子”。

  当晚她发现“通知”被撕掉,即与另一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交涉,一位经理答应第二天一早给贴上。

  第二天,白小姐看到通知没有恢复,便想再贴一张。令她万万想不到的是,正在她张贴的时候,物业公司的人立即拿出相机对着她一阵拍照,接着撕下“通知”,交给她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函。

  白小姐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弄得直发蒙,定睛细看上写:所贴“通知”已被中心物业管理部提取保存,并对张贴人的张贴情况予以调查。函中称,如不听劝阻,仍我行我素,中心已就此事委托律师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0月28日,中心向全体业主发布《声明》,将要召开的“业主大会”定性为“私下召集成立所谓业主委员会”,并认定其“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重申,“未经北京丰台区公安局备案,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宝隆温泉公寓大堂或者小区任何范围内,以任何形式公开集会。如经发现,经劝阻无效的,将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1月4日,白小姐召集部分业主在一位业主家中开了会。

  就在同一天,中心又拟就一份《致非法“业主大会”的公开信》,信中措辞激烈,称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在某些业主蛊惑和煽动下,坚持召开业主大会。中心除予以谴责外,将保留依法追究“通知”张贴、派发人和非法“业主大会”召集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不久,白小姐即收到法院传票,中心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宝隆温泉公寓公共场所张贴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并立即制止其召开所谓“业主大会”,公开赔礼道歉。

  公寓大堂属于谁

  此官司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然而庭审中,双方辩论异常激烈,原被告代理律师更是屡屡援引《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

  原被告方争论的焦点首先集中在白小姐张贴通知的场所是否在公共场合,以及业主张贴通知的行为是否违约、通知内容是否侵权。

  中心对自己发布一系列信函的行为解释为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其代理律师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住户公约》第32条约定:“业主应当维护公共地区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上述区域从事搭建、张贴、悬挂、涂抹等行为,确保该住宅小区优雅的居住环境。”被告无视公约规定,拒不服从发展商或发展商指定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在大堂内及公寓公共场所,未经管理者同意张贴所谓“通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通知”中涉及内容,又对原告构成侵权。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援引《住户公约》第9条予以反驳:“公共地区”指在该住宅小区内甲方指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公共活动区域、公共绿化区域、公共娱乐场所和有关为业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房屋,但不包括业主拥有所有权的地区,比如楼梯、电梯前厅等。

  被告律师称,电梯前厅乃至公寓大堂均已列入产权人的公摊面积,是业主付款购买来为全体业主提供居住便利条件的场所。因此,被告张贴“通知”的地点是由全体产权人拥有所有权的非“公共地区”。

  白小姐说,之所以把通知贴在电梯前厅,是看到物业公司的文件每次都贴在这里。当天还有一份物业张贴的限制养犬的通知,“我认为那里是公告墙”。白小姐因此质疑,中心是作为接受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非产权人,为什么其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可以张贴通告,而产权人却被剥夺了这一权利,这公平吗?还有,在公寓内集会非法吗?

  双方争执的另一个焦点是,被告“通知”中所指“召开业主大会”是否合法。原告之所以认定被告通知“召开业主大会”非法,是因为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现宝隆温泉公寓居住小区虽已交付使用,但入住率尚未达到50%以上,所以宝隆温泉公寓尚不具备依法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原告援引《集会游行示威法》称,被告的集会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白小姐说,为了进一步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以便沟通交涉,才想到把业主们召集到一起商量商量。“而且,会前我们特地给当地公安机关打电话咨询,答复是只要不扰民,不需要批准。”

  被告律师进而阐明,被告为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自发召集的“业主大会”,是一种临时集会活动,并非依法定程序筹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集会的自由。原告请求法院制止被告集会,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被告律师说,业主购买公寓房屋后,即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公民对合法拥有的财产,有自主处分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委托管理物业的一方,应更多强化为产权人服务的意识,依法维护产权人权益;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将业主作为被管理对象。更不应该使用“蛊惑、煽动”、“非法”等贬低人格的语言对业主进行人身攻击。

  原告宝隆温泉公寓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没有接受记者的进一步采访,她们强调公寓物业管理依法行事,注重服务,现在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再说什么没意义,等待案子的判决结果吧。

  法庭对此案调解不成,未作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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