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11月19日,长春市纪委、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商业银行联合设立长春市廉政账户。据介绍,凡在规定时间内如数将所收礼金上缴廉政账户的,可视为单位或个人主动上缴,执法执纪部门在调查有关案件时,可不追究。
从浙江宁波设立第一个“廉政账户”以来,全国各地群起仿效。廉政账户深为世人所诟病,然而这几年来,只见立的,未见废的。这实在是让人费解,更让人深以为忧。
廉政帐户是否有利法治大可质疑。将收受的财物上缴到廉政账户,连可以减轻处罚的自首都算不上,而按照廉政账户的操作模式,违法乱纪者却可以免除一切责任。还有,行贿对象免责了,行贿的呢?贿赂他人不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么?由此看,廉政账户制度不利于贯彻“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廉政账户或许能使某些官员洁身自好,但不一定有多大反腐作用,还有可能会为违法乱纪者提供庇护所,使法律的权威和不可侵犯性受到更严重的嘲弄。
给违法乱纪者“机会”,只能依法给其自首立功的机会,而不能法外开恩,毫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