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5日

星期

   

白天车水马龙 晚上酒绿灯红
湖北潜江“封闭管理”起风波

晏耀斌 本报记者 张双武

  合同

  这是一个奇怪的合同:“(甲方)确保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进入市场对乙方、场内投资者和经营者实施管理和收费。凡进入江汉大市场的调查、检查活动,需凭市政府办公室的介绍信方可进行。如强行进入市场造成市场震荡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合同甲方:湖北省潜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合同乙方:黄凤荣(原潜江市委机关干部)。合同名称:《江汉大市场租赁经营合同》。

  签署于1997年11月11日的这份合同规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受潜江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江汉大市场实行租赁经营管理,黄凤荣对大市场整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租赁时间:1997年11月20日至2000年11月19日,共三年。“乙方在承租期间,共向甲方缴付租金480万元人民币(包括各种税、费)。”具体缴付款额为:第一年度80万元、第二年度160万元、第三年度240万元。

  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政府文件:

  ———潜发〔1995〕18号文件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枪支、弹药、毒品等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可在大市场生产、经营。”

  ———潜政办发〔1997〕105号文件规定:“江汉大市场场内的一切管理工作均由管委会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场实施管理活动。”据潜政发〔1997〕28号文件规定:“对市外投资客商实行强有力的治安保护。凡市外客商的个人生活,市有关部门不查、不问、不干涉。凡以查房、查夜之名骚扰市外客商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一经举报,由市行政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并处以罚款3000元,其中单位领导罚1000元,当事人罚2000元。”

  面对如此特殊的“封闭式管理”政策,原潜江市委机关干部黄凤荣贷款30万元作为押金,取得了占地240亩的江汉大市场管委会主任之职。管委会由市财政、工商、公安、建委、税务、文化等部门派员组成。

  1997年11月12日,在《江汉大市场租赁经营合同》签字仪式上,潜江市一位负责人在致辞中说:“对江汉大市场实行租赁经营和封闭式管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江汉大市场,而在于它对全市改革开放的示范作用。”“凡是有利于江汉大市场发展的话就说,不利于的话就不说;有利于的事就做,不利于的事就不做。要多服务、少干预、不收费。”

  风波

  黄凤荣走马上任江汉大市场管委会主任后,立即出台了一系列对入场商人的优惠、保护措施及招商奖励办法。据潜江市《政府政报》1999年第一期报道:“1998年12月20日,备受人们关注的江汉大市场实现全年收益140万元,上缴税费80万元。”

  一方面,江汉大市场“招商引资硕果累累,各路商贾纷至沓来”。全国48家知名企业的名牌产品,纷纷在大市场设立总经销、总代理。与此同时,一些非法经营烟草、医药、鞭炮等的“客商”也云集江汉大市场。截至1998年12月16日,江汉大市场共有经营商户643家,全年商品成交额3.5亿元。

  另一方面,江汉大市场“白天车水马龙,晚上酒绿灯红”。据潜江市《政府政报》〔专递信息〕1999年第一号:“江汉大市场美容美发业曾兴旺一时,1997年8月至10月曾经达到154家,……且卖淫嫖娼情况时有发生。”当地群众感叹:“在大市场叫个‘小姐’比买包烟还方便。”

  终于出事了:1999年1月20日,当地一名副乡长在江汉大市场与一名“三陪女”洗“鸳鸯浴”时双双煤气中毒死亡。

  此事引起湖北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潜江市各执法管理部门迅速进入江汉大市场进行整顿。据统计,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期间,潜江市直部门进入江汉大市场检查整顿16次,其中只有6次是按“潜政办发〔1997〕105号”文件规定出具了市政府办公室的介绍信。“1·20事件”后,大市场内的美容美发店和旅馆等服务娱乐场所全部关闭。

  “封闭管理”带来的特殊效益大大“贬值”。《租赁经营合同》的根基已不复存在,众多商家纷纷关门走人。

  黄凤荣于是多次向潜江市政府提出交涉,“要求甲方恢复特殊政策,严格兑现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由此形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勉强支撑了半年后,1999年6月22日,黄凤荣向潜江市委和市政府提交了《关于终止执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的报告》,希望市委、市政府尽快安排清产、核资和交接工作。

  官司

  1999年6月27日,根据潜江市委26次常委会议决定,同意黄凤荣的请求,终止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迅速组建工作专班,由一名副市长牵头,及时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要求黄凤荣交齐1999年上半年的“租金”60.2万元。

  随后,工作专班封存了黄凤荣的全部资产、资金和账簿以及文书档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通知公安、交通部门扣押属于黄凤荣所有的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后经黄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潜江市政府办公室才停止执行扣车通知。

  据黄凤荣介绍,在潜江市政府多次向他催缴60.2万元“租金”时,他始终坚持“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平等协商,依法办事,”而且“潜江市政府应正视自己的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起并不复杂的“民事合同纠纷”,还是闹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

  1999年8月,潜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黄凤荣“拖欠60.2万元租金”为由,向潜江市法院提起对黄凤荣的诉讼。黄凤荣提出国资局主体资格不合格和管辖权异议,法庭休庭。

  10月,应黄凤荣的申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该案,并通知潜江市国资局交费立案,开庭审理。但国资局却以“交不起诉讼费”为由拖至2001年5月8日,汉江中院依法裁定国资局撤诉。

  鉴于此案涉及到潜江市政府“封闭管理”政策是否合法,《租赁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苦果

  据记者调查,黄凤荣及其江汉大市场的问题只是潜江市所谓“封闭管理”政策种下的苦果之一。

  1997年8月4日,潜江市召开千人参加的大会(后被称为“八·四会议”),大会的主题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并发布了解放思想的“30条决定”。

  “30条决定”中的第9条指出:“要走出一谈发展娱乐业、服务业、旅游业就认为是搞‘黄、赌、毒’的误区,要客观评价现代文明生活和传统生活方式的差异。”

  第12条更明确地规定:“公安部门要把握内紧外松、内外有别的原则。”“打假工作要以打击假冒地方产品为主要内容。”等等。

  “八·四会议”后,潜江市和平街等5条街道被确定为“特色街”,市里明确规定:“未经管委会许可,任何部门不能直接进入特色街进行管理活动。”“除发生刑事案件和消防事故以外,公安部门不得直接进入特色街执行公务。”

  在“封闭管理”政策的庇护下,一些所谓的“美容美发店”、“洗脚屋”和“旅馆”等,公然以“公安人员不得入内”来招揽生意。市场内,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其间,一些经营户证照不全也照常经营。

  “封闭管理”政策并没有给潜江市经济带来真正的繁荣,相反,近年来,全市主体经济连续呈现萎缩态势,内外客商都对潜江市的经济环境多有怨言。

  遗憾的是,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潜江市“封闭管理”政策并没有撤销。在江汉大市场内,虽然大部分店面已关门歇业,但卖淫嫖娼现象仍很突出。据知情人透露,市场内的“小姐”仍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有关人士评价说,“封闭管理”政策以排斥国家行政执法为特征,鼓励“闯红灯”、“踩红线”,是对解放思想、发展经济的错误理解,必须予以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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