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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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撑起志愿服务“保护伞”
――国际志愿者年系列报道之三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志愿者的工作很好啊!”九运会女子体操全能冠军获得者康欣的教练王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体现了中国人的面貌。”

  据统计,今年5月至今,九运会已招募了近十万名志愿者。来自广东社会各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们踊跃报名,许多赛区人数大大超出计划招收的数字,不少赛区只有抬高标准,百里挑一。更有趣的是,志愿者部工作人员纷纷接到朋友亲戚的委托,希望给予“方便”。

  对此,团广东省委有关方面负责人将之归功于《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通过实施。

  该负责人说,立法的权威性为志愿服务事业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群众基础。《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对我们的工作关注的多了,误解的少了;支持的多了,抵触的少了;赞誉的多了,施加阻力的少了。“所以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志愿者‘大旗一打,应者云集’的良好局面。”

  广东是我国第一个为志愿服务立法的省份。1999年8月5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从法律的高度对志愿服务进行了认可———指出志愿服务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志愿服务无偿性、服务性、时代性的内涵。

  受广东经验的鼓舞,江苏省南京市和山东也先后为本地青年志愿服务立法。据了解,北京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很快也将出台。

  面对一派大好形势,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卢雍政却“不满足”。

  “和国外比起来,我国志愿服务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卢雍政介绍说,“有数字可以反映,在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已成了一种社会风气。美国不到3亿人口中有1亿左右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日本有50%的国民参加过志愿服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有相关立法鼓励、保障公民参与志愿服务。而在我国,目前只有8000多万人次参加了青年志愿服务,而我国35岁以下的人数就有3.5亿人,可见所占比例很少。”

  卢雍政说:“比如有的青年志愿服务到农村教书,一年后回到单位,却被单位除名。如果有相关政策、法规加以保护,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家在北京的陈鹏就是因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而被单位除名的一位“不幸儿”,尽管她并不因此后悔。

  她是1999年去内蒙古的,在那儿扶贫支教了1年,而且“干上了瘾”。原来工作单位回不去了,陈鹏就再也没有找新的工作,一门心思考北京师范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继续当老师。

  记者见到她时,她刚从某大学的自习室学习回来。从早晨开始,她已经苦读了近十个小时,很疲倦。但是和记者聊起在内蒙古的志愿扶贫支教生活时,陈鹏立刻兴奋起来:“我太想那些孩子们了。他们有的几个月前还给我来了信,告诉我今年考上了高中。”

  事情虽然已过去两年,陈鹏还是对老板的那句话———“你为别人干活,凭什么要我出钱出人”耿耿于怀。“怎么能说我是为别人干活呢?我是去给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当老师啊!放弃城里的舒适生活不过,去那么偏僻的地方和一帮穷孩子混在一起,我图什么?”

  陈鹏说,当时和她一样,很多人报名参加志愿扶贫接力活动,但因单位不放人或不保留工作岗位,没办法最后放弃了。“如果有制度保障,我相信会有更多更优秀的青年朋友参与到志愿服务行动中来。”

  陈鹏所说的制度保障,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说,除了工作职位,还包括活动经费来源、社会舆论、志愿服务内容、对象、形式的规范以及组织结构的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的援助。

  有关方面负责人告诉记者,资金问题是制约我国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在我国,由于志愿者活动经费短缺,使得志愿者的活动受到限制。陈鹏就差点因此与志愿服务活动“失之交臂”———自己没有了单位,自然没有了收入,父母又拿不出钱来支持自己,而有关方面又规定不能让对口接受单位负担。

  该负责人解释说,我国每年都有10万左右的青年报名参加青年志愿协会举办的到西部农村教书的志愿活动。由于资金有限,我们只能批准3200人。而这些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由政府拨款资助并鼓励社会捐赠来解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授史柏年认为,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制约服务的政策法规,确保志愿服务事业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成长。他说:“随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志愿服务越来越朝着社团化的方向发展,志愿服务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法规的制定是必要的。”

  有关人士预期,随着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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