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12月5日报道,在“12·4”法制宣传日到来之日,广东省各级法院首次举行集体宣誓,法官们身着新式法官制服在国旗下庄严宣誓。同一天,曾在法院系统率先在庭审时使用法槌的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又开始试行法人宣誓制定。
依我之见,法官宣誓制度可以推而广之。法官、检察官在取得职业资格也应实行类似的宣誓制度,以强化其作为法律代言人和正义化身的角色意识。另外,证人在作证之前亦可实行证人宣誓制度,以表示对证言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郑重承诺。将古老的宣誓制度引入现代法治领域,其主旨就是要强化法制职业人员的角色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培养法律职业人员自身对法治的信仰和职业自豪感。
诚然,任何一种仪式都属于形式的范畴,不过在法治领域,法律仪式往往具有比较丰富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仪式者,礼仪和程式合二为一也。法律仪式其实可以视为广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经过一系列复杂而庄重的程序化乃至仪式化的运作,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终凸显出来。如果说服饰是一种静态的符号,那么宣誓、拍惊堂木之类的仪式可以视为一种动态的符号。2001年中国对法官制服和检察官制服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肩章、大沿帽等军事化色彩较浓的装饰,采用法官袍及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这些静态的司法符号的变迁表明中国司法文化正在悄然地走向文明和成熟。倘若能适当引进一些宣誓、拍惊堂木之类的动态的司法符号,那么可以预言中国司法人员的形象将更加趋于文明,中国司法文化将更加趋于成熟。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中国人其实是颇为讲究礼仪和程式的,尤其是在祭祀、节日、婚丧嫁娶等世俗生活方面都有着一套颇为复杂的仪式。在司法领域,古代中国也有着颇为丰富的仪式,如喝堂威、拍惊堂木、举“回避”和“肃静”牌等等。当然,由于古代中国是个典型的人治社会,世俗生活中的繁琐仪式主要是用来愚民、训民和束缚平民百姓的,司法领域形形色色的仪式也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是为君权专制和司法专横服务的。不过,某些传统的司法仪式(如拍惊堂木)还是颇值得借鉴和沿用的。
法治具有制度和理念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法治是需要设计、建构的,观念层面的法治则是需要耐心的培育、启蒙和效仿的。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誉《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见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就在于它被人们所信仰。法律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希冀。
正义需要通过程序实现,没有正当程序也就没有正义;同时,正义也需要通过仪式体现出来,没有法律仪式也就没有正义的神圣性和感召性和权威性。当代中国在注重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的同时,不应忽视司法文化层面的更新。
倘若说“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那么“通过仪式体现正义”堪称建构现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一条捷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通过法律仪式的表现,正义这种颇为抽象的理念才真正道成肉身。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