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6日

星期

   

是不是工伤谁来定

本报记者 任彦宾

  天气越来越冷。高如伸穿一件破旧的棉袄,在内蒙古鄂托克旗(县)与东胜区之间来回奔波,为瘫在床上的儿子催讨医疗费。“老百姓讨个公道,可真难!”高如伸边说边掏出那份让他心灰意冷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说:“高飞不是煤矿的雇用职工……所受伤害不属劳动保险范畴……”

  2000年暑期,高如伸上高一的儿子高飞与两名同乡,从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新寨子村来到相邻的内蒙古鄂托克旗碱柜镇机械化煤矿打工。“去年大旱,地里没有收成,我想靠打工挣钱交学费,”高飞含着眼泪对记者说,“没想到,钱没挣多少,反倒受伤致残……”

  8月9日,离开学还有一天。“那天下午,我收工出井,眼看快到井口,一辆矿车从我背后飞驰而来,挂着将我带出井,造成胸椎骨折,下肢瘫痪。”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附近一间破旧的出租房子里,躺在床上的高飞和他的家人向记者讲述。他们气愤地说,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矿方中断了医疗费的支付,使高飞几次昏迷,生命垂危。

  高飞认为自己是工伤,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煤矿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下井是高飞个人的行为。2000年9月1日,高飞向鄂托克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煤矿先行给付医疗费用。9月6日,鄂旗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高飞在煤矿井下负伤“情况属实”,“确认属于因工负伤”,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作出单项裁决,煤矿要及时向高飞就医的医院交付医疗费用28600元。

  裁决书下达后,矿方迟迟未执行,高如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10月4日,煤矿付清了8600元的医疗费,但两万元的手术费不付。由于没有交足医疗费,医院令高飞搬出病房。这样,高如伸第二次向鄂旗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2000年11月7日,鄂旗仲裁委第二次作出单项裁决,要求该旗碱柜镇机械化煤矿预付高飞急需的治疗费和生活费25000元。裁决书下达后,医疗费仍未及时到位,高飞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

  但到了2000年12月26日和2001年1月3日,鄂旗劳动仲裁委又分别发出了两份裁决书,前者终止了第二次裁决的执行,后者又裁定高飞蓄意违章造成伤害属于“非因工受伤”,但仍认定高飞“已在井下从事生产劳动,煤矿虽没有雇用,但由于管理不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本矿职工”。裁定按照非因工负伤的标准处理此事。

  不服仲裁委的第4份裁决,2001年1月18日,高飞父子把机械化煤矿告到鄂托克旗法院。

  案件的审理让高飞父子哭笑不得,在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开庭时高飞成了被告。“我们向法庭提出了疑问,可法官说原告被告一样,给你解决问题就行了,照样开了庭。”高飞回忆说。

  6月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高飞既不是煤矿的雇用职工,也没有在煤矿从事任何生产劳动,没有与煤矿形成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所受伤害不属劳动保险范畴,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处理,法院判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和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19686元,由高飞自己承担53658元,煤矿承担65827元(已付63366元)”。

  高飞父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受理开庭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1年11月14日,鄂托克旗法院重审作出判决,仍然判定“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造成的各项费用118686元,高飞自己承担59343元。高飞再次向鄂尔多斯市中院上诉。

  由于没有医疗费,高飞病情不但得不到好转,反而增加了褥疮、不全性梗阻、泌尿系感染、左下肢静脉截瘫后并发症等病症。“如果不发生这样的事,我该上高三,准备考大学了。可现在只能躺在床上,等待中院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高飞说。

  目前,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决定义务为高飞进行代理。该所律师王福奎说:“劳动关系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记时、计量、计件三种,高飞与机械化煤矿显然是第三种劳动关系。而是不是工伤,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来认定,法院根本无权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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