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青年话题”刊登魏文彪文章《“扫雪令”:法令不宜侵入道德领域》。魏先生认为“扫雪令”强迫临街单位店铺做分外之事,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论断是错误的。
“扫雪令”的出台有深刻的法律背景,体现了政府通过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权利人正当权益的责任意识。积雪是一种危险物,而不是“环境问题”里的污秽物。临街的单位店铺,无论是作为非经营者,还是作为经营者,他们在自己的领域内都负有清除积雪、消除危险的义务。那么,他们的义务领域是否包括他们所处位置附近?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些地方往往是其员工上班的必经之途,同时也是他人通行的合法途径。如果是经营者,这些地方更是消费者购物消费时的通道和活动场所。
在中外司法实践中,因不及时清除危险物而妨害他人或消费者安全通行,从而被判处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案件很常见。
美国就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一房主不及时清除门前积雪,一位女士经过其户门前时摔倒并受伤,该女士以房主侵犯其安全通行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官支持了该女士的诉讼请求。
而在中国,前不久刚刚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小孩随父亲逛商场,出来时因台阶上有积水而滑倒受伤。小孩由其父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魏先生将铲除积雪与打扫卫生相提并论,并没有认清铲除积雪的法律性质是排除危险。而且,就算铲除积雪是一个卫生问题,以“义务转移”为由要求环卫部门打扫,同样是不切实际和有违相关规定的。
总之,“扫雪令”不是要求相关单位店铺做分外之事,而是他们的法定义务。颁布“扫雪令”的政府部门针对临街单位店铺人口、车辆等流通量大,临街单位店铺怠于履行义务将带来较大损害的特殊情况,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防止损害发生,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合法而且无可挑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