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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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诈骗案的背后

李清琳 本报记者 李新玲

  近日,天津市公安大港分局破获了一起汽车租赁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2001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孙喜庆伙同其他三人在天津市津南区某洗浴中心密谋,要到大港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随后倒卖。次日,孙某四人变卖了一部手机,用此款做押金,租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四人租车一得手,就将该车以2.5万元低价卖出,用这笔钱还了平日挥霍所欠款项后逃窜。公安大港分局接到报案,立即开展调查,经过周密部署,终于在9月19日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据天津市公安部门统计,类似这样的汽车租赁诈骗案屡屡发生,不法分子侵犯汽车租赁企业资财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

  积累信用度,赢得租赁公司的信任,是一些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犯罪分子很少租完车就将其倒卖,而是先租车并按时归还,这样通过几次接触后,租赁公司便会对其产生“可靠、讲信用”的印象,从而放松了警惕性。即使在该客户找借口没有按时还车时,他们也不会立即产生怀疑。这样一来,等租赁公司意识到应该报案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公安机关很难及时搜集线索,侦办案件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困难。

  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为了达到骗租的目的,费尽苦心。2000年3月18日,吴某开始了第一笔骗租生意。他在租了一辆刚刚行程100公里的桑塔纳2000型汽车第二天后,就以10万出头的低价非法倒卖给了他人。当买主问车的来源时,吴某称其父为某物价局局长,搞车很方便。就这样,买车人不但不怀疑,反而对其感恩不尽。

  但是,仅仅将车倒卖就了事,吴某就无法继续实现其骗租的目的。为此,每当租期临近的时候,吴就主动与买车人联系,谎称汽车的某个零部件需要更换,他可以免费修车。可实际上,他是将车按租赁合同如期归还给了公司,然后再办理续租手续。如此一来,他就成了一个讲信用的客户,在买车人的心目中他又是个热心人,这就为自己长期行骗创造了条件。

  公安河西分局接到报案已经是2000年10月29日了,此时,吴某已经离开了天津,办案组远赴江西等地多次才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实,在2000年3至10月期间,吴某仅在河西区一家租赁公司就先后骗租了8辆汽车,在其他4家公司骗租了9辆新型夏利轿车。

  此外,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担保也是非法分子惯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天津市北辰区双街乡庞嘴村村民李金忠1998年5月在当地租用夏利汽车1辆,但一直不按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后又提出以其爱人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购买所租汽车的抵押物,分期交纳购车款。但至今分文未交,车也未归。经查询,李金忠提供的所谓人寿保险单只是未成文的初稿,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租赁公司无法辨认租车人证件的真假,所以,以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户口本等伪造证件进行骗租的行为在汽车租赁业务中屡屡发生。

  汽车租赁市场目前缺乏严格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据了解,天津市汽车租赁行业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抗风险、防欺诈、约束力强的可行性行业管理规范。经验不足,管理松散,漏洞较多,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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