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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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作者的详细通讯地址保密

黄晓娜

  一篇文章在发表的时候,一些报纸、杂志的编辑除了署上作者的大名或者笔名之外,有时还会留下作者的详细通讯地址。然而,他们在登出作者的联系方式的时候,往往都没有征询过作者的意见,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作者所享有的隐私权。

  文章作者的通讯地址被公之于众后,各种交友信件接踵而至,除了一些要求建立朋友或笔友关系的,还少不了各种广告信件,让人应接不暇。作者发表文章不过是向公众表达他本人对某件事情的看法,亦或倾诉作者的心情,如果因为某些资料的公布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垃圾,就不见得是作者自己所希望的了。作者向报刊杂志透露自己的通讯地址不过是为了方便联系,并没有赋予报刊杂志将其昭告天下的权利。编辑们有义务对作者的联系方式给予保密。

  我个人认为,各报刊在保护作者对文章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外,不应该忽略作者对自己的详细通讯地址所拥有的保密权利。尊重作者的个人权利,保护作者的隐私,是刊登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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