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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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张金柱案”一波三折
警官郑晖肇事4年后终被判死刑

 

  本报福州1月3日电(记者陈强 通讯员杨连禄)4年多前,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驾车撞死人后逃逸,酿成了震惊全国的“8·24血案”,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张很快被依法处以极刑并执行枪决。然而,紧随其后发生的“福建张金柱案”的审理过程(本报1998年2月20日以《审问良知》为题作过报道)却一波三折,直到上周肇事者郑晖才被一审判处死刑。

  1997年12月5日晚,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干部郑晖在福州和6名同事一起喝了15瓶“二锅头”后,私自驾驶单位的警用旅行车去与女友约会。回程时与一辆出租车刮擦。郑晖认为出租车司机骂他,便驾车追赶。追至福州西湖公园门口人行道时,郑驾驶的旅行车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68岁老人黄德玉,致其当场死亡。郑晖继续驾车追赶出租车,当车行至西洪路湖头街口时,先刮擦骑自行车的吴某,又撞了靠人行道推童车的黄海霞,黄被撞后飞出约4米,其所推的童车被旅行车推着走了一段后卷入车底,致使童车中年仅1岁8个月的男孩林武轩惨死车下。短短数百米,郑驾车撞死2人撞伤1人,整个过程郑非但没有停车,反而拉响车上的警报扬长而去。

  1998年1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郑晖及其所在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共2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均表不服,受害人家属认为此案与郑州“张金柱案”如出一辙,应追究被告人郑晖故意伤害罪。两个月后,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998年11月,鼓楼区法院开庭重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有期徒刑15年。1999年5月,鼓楼区法院撤销该判决,此案改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2000年7月及8月,福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对此案的刑事及民事部分进行审理。2001年5月,福州中院就此案的刑事部分再次开庭审理。

  在第五次开庭中,被告人郑晖一改以往的认错态度,推翻以前自己的供述。他在法庭上说,此前的供述“是在后悔与内疚的心情下作出的,现在想起来,有许多地方与事实不符”。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郑晖与出租车轻微刮擦时,当即就下车查看。可开出没多远,撞了老人黄德玉,在旅行车的挡风玻璃、转向灯均受损的情况下,郑晖却丝毫“没有感觉到”;此后当他将黄海霞撞飞,童车被车推着走了约15米,导致旅行车的前保险杠后移,他居然同样声称“没感觉到”。

  2001年12月3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总计16.6万元。

  痛失爱子的林文彪对于此案的刑事判决表示满意。他说:“尽管这一天来得太迟,尽管等待终审判决尚需时日,但我确信罪犯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林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满意,表示将上诉。被告人郑晖也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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