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8日

星期

   

“红头文件”应否接受审查

傅达林

  《法制日报》1月12日报道,福建长乐市财政局原局长王凯锋,由于“严格按照福州市榕委(1999)9号文件精神和当地财政周转金发放通行做法办事”,造成745.8万元财政周转金未能收回,从而被长乐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此,有人直言“王凯锋是政策和法律冲突的牺牲品”。

  对于该案一审结果,被告辩护律师江晓阳博士认为,王凯锋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职务行为,按照文件精神,其行为“应当说是忠于职守”,本案“不是王的过错,而是上级政策与法律的现实冲突所致”。

  此案由于被告人还要上诉而未成定论,不过王凯锋最后无论是否成为“牺牲品”,该案带给我们的警示都值得回味。如果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一旦成为引人违法犯罪的“圈套”,那么社会的行政管理无疑是危险的。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部门都存在违法的“红头文件”,而行政人员就是依据这些“土规定”来落实“依法行政”精神的。像王凯锋这样的干部,虽然他们的法律素质或许欠缺,但从中国传统“县官不如现管”的仕途背景出发,当出现上级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打架”时,许多执行者会毫无疑问地维护“红头文件”的精神,这毕竟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当追问这些违法的内部政策、规定是如何出台的。

  从行政法上讲,行政部门制定规章以及“红头文件”等政策规定,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按照规定,只有行政立法才有审查这个环节,而对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查程序。虽然实践中一些内部规定也经过了备案审查,但由于缺乏“法律审”环节的把关,给政府部门内部制定的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留下了空隙。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呼声的不断高涨,对于地方法规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监督也基本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对于行政工作中大量存在的“红头文件”等内部政策规定,却很少有人提及是否应接受司法审查或是其他法律监督。

  毫无疑问,某些部门制定违法的“红头文件”,其目的无论是为了加强管理还是受利益驱动,其结果都可能背离依法行政的目标。从这个角度讲,依法行政要求将行政领域内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审查也不可或缺。否则,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水源”,如果发生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依法行政就将成为缘木求鱼。

  前不久,济南、深圳等各地政府部门,都进行了集中清理“红头文件”活动,以迎接中国加入WTO,但这并非治本之策。遏制违法“红头文件”还必须从源头上做起,建立对政府部门内部政策规定的法律审查机制。笔者建议,可以设立专门的政策规定违法审查委员会,对政策规定的出台进行法律监督;同时,在确立地方法规接受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应当逐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轨道。如此,才能最终确保依法行政的“水源”不会受到污染。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网络|军事|生活|社区|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