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谢念的报道《他该不该被送进精神病院》,让人感到一种普遍的危险。职工邱长贵在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在家里两次拿起菜刀要拼命后,被关押进拘留所,两天后又以精神异常嫌疑,被单位保卫人员和公安分局民警送进精神卫生防治院,整整过了14天。后来的官司和法庭上的争辩,争论都在他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这个问题上进行。
事实如何要由法庭认定。不过,被告在庭上有一个“他就是精神病”的理由,我觉得特别荒唐:“因为他目前找不到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患者的证据”。我觉得,这是精神病的“有罪推定”。不是精神病患者,不需要证据;是精神病患者,才需要证据呢。
其实过去这种事就发生过,媒体也报道过。我觉得问题始终在于:把一个人送进精神病院的程序是什么?由谁,以什么标准就算够了?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不管怎么说,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剥夺人身自由在法律程序上是有严格限制的,它不应该在精神病上留出漏洞。
在法庭陈述的最后,被告方仍然提出,可由邱长贵自己去作司法鉴定,证明他没有精神病。这个逻辑,也是以“事后证据”来为“事前行为”进行合法性辩护,仍然是一个程序上的逻辑误区。因为事后的证据,不能说明事前的程序正当。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事前就应该有证据。
市精神卫生防治院也有证据:他们提交的答辩状称,经值班医生检查,“邱长贵有‘关系妄想’、‘强制性思维’、‘思维被洞悉’、‘思维插入’等精神症状”,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这个证据也是以当事人被“强制送入”的事后证据,来辩护“强制送入”本身的合法性。而这个证据,在决定“强制送入”的时候并不存在。精神病院没有主动跑到大街上找精神病人的,除了病人自己走进来。那么由谁来掌握“事前认定”精神病患者的标准呢?“事前认定”又有什么合法性?
我们每个人的精神、生理状态都处于变动中,由健康到病态,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条分明的鸿沟。由谁来决定我们进精神病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在程序上至少应该让利益冲突者回避。否则,精神病就可能成为一个悬在我们每个人头上的利器。
报道说,这个案子“法院3次开庭,尚无结论,原被告双方各执一端”。我看,法院不在程序合法性上进行判断,必然陷于证据的难局。
法庭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是没错的。但是,我觉得应该把程序与证据的关系摆清。应该先断程序,后断证据,让程序优先。因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在一个人未被送进精神病院和未进法院时就对他承诺的权利保障。不先在这个程序上断,对他就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