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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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规
司法叫停

主持人 崔丽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此前,最高法曾对一些证券类案件的受理下发过“禁令”。通知下发,意味着证券民事诉讼局部解冻,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只是有条件地受理证券类民事侵权纠纷案。

 

  沙龙在座:

  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纪鹏 经济学家

  蔡宝川 证券从业特许律师

  梅声扬 资深股民

 

  ●李国光:去年9月21日,针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为数不少,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少数。目前,在可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诉讼准备。

  事实上,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

  ●刘纪鹏:证券市场上因欺诈作假带来的民事纠纷案,应该说是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一个新话题。资本市场的作假,与债券市场的作假不一样,因为就资本的属性而言,股东是资本的主人,主人在自己“家”里被骗,该不该起诉?从目前上市的股份公司来看,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分散,并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少股东在“家”但不常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爱家”,而是希望获得经济利益。真正操纵“家”的是大股东,而不是每一个股票持有者。那么,通知的出台,就从法律上给了中小股东多一层的保护,是促进股市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

  从另一个角度讲,投资人不应过分依赖司法介入,他要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及证券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要有良好的风险意识,以自身判断为主,尽可能避免受骗。法院受理证券民事纠纷案,只能是规避风险的辅助手段。

  ●蔡宝川:最高法通知,只对证券市场进行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法院可以受理。但依据《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人、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误导性信息或造成重大信息遗漏的,都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为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信息是证券机构的基本义务。最高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而信息误导或重大信息遗漏属于过失行为。目前法院只对虚假信息陈述予以受理立案,就意味着对信息披露的过失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担心,一些不法证券商因此有了打擦边球的空间。他们可以把进行虚假陈述的故意行为规避成过失行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且,目前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仅限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对于庄家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追究。希望今后在这方面能够有所规定。

  ●梅声扬:毫无疑问,这个受理通知是在为中小股民撑腰。股市是一个特殊的市场,股市的资金就是股民资金账号上的钱,股市的商品就是流通的股权———股票。进入股市的股民不是铁板一块,如果证券市场完全由主力资金庄家操纵个股的横盘涨跌,广大中小投资者只能成为任人摆布的羔羊。而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侵权者责任,就给了投资者监督券商的权利。用法律的手段抑制各种违规操纵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长远来说是为着股市健康、长期的发展。

  由证监会及其机构查处后,法院才能受理证券民事诉讼,这样的前置程序设置是必要的,因为这样股民告状时才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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