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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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恶意诉讼”的法律应对

傅达林

  1月18日法治社会版刊载了《湖南十佳记者甘建华反击恶意诉讼》,读后发人深省。一对与记者发表的文章内容毫不相关的夫妇,竟然凭着姓名、病情的某些相似而向记者、报社等提起赔偿诉讼,并要求记者与其“配合”,“获赔后分成”。对于这种“恶意诉讼”,记者因为“不愿新闻界屡屡无辜当被告”,愤然提起反诉讼,首先拉开了向“恶意诉讼”宣战的序幕。这桩诉讼案无疑给司法界敲响了警惕滥用诉权的警钟。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愈加浓厚。然而,在这种法制进步的同时也相伴着“泥沙俱下”,少数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逐渐增多。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诉《还珠格格》毒害心灵案”、“诉赵忠祥《岁月随想》侵害消费权案”、“亲吻权案”等。分析滥用诉权的动因,不是为名誉和精神受损“大捞一把”,就是借打官司显姓扬名,求得“天下人人皆识君”。在这种诉讼意图下,或是根本没有理由的闹剧,或是法律上站不住脚的偏理,也都“法庭上见”,仿佛只有通过庭审程序才能彰显其“做人”的尊严和价值。但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影响了社会上正确诉讼观的形成,还使得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浪费在一些无稽之谈的诉讼上,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诚然,生活中还有许多不敢打官司、不愿打官司的群体,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也还远没达到法治国家要求的水准,但我们不能因此倡导万事都要经过诉讼程序,甚至迁就恶意诉讼,任凭滥用诉权损害法律权威和严肃性。尤其是在目前司法资源匮乏成为我国司法困境之一的情况下,有必要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益的司法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诉权被滥用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应对不断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行遏止诉权被滥用的途径主要在法院,一是受理关,二是审前审查关。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审查起诉的内容,立案后还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发现不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忽视了对起诉内容的审查,案件受理后,法官在审前也很少对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有效审查,一般认为要将这些放在庭审后(这也是我国案件当庭宣判少的缘由之一)。笔者认为,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途径,在于汲取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把庭审前对诉讼材料的审查权交给预审法官,让其把好审前关,将不必要的恶意诉讼“封杀”在程序之外。

  另外,遏止“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现象,还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否定性评价。我国民诉法第108条虽然对起诉条件作了规定,但里面对于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没有任何限定,这就让审判人员容易对起诉条件的理解产生偏差,认为只要有事实和理由就可以受理,而对事实的基本真实与理由的基本成立都不作可信性审查,使得一些事实明显不真、理由明显不足的诉讼也走上了庭审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在审前可以将一些理由明显不足或是无理狡辩的诉求排斥在外,对于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权利主张予以驳回。只有立法评价确定了,才能为社会人的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正确、成熟、理性的诉讼观,才能保障司法资源配置到最有效和最需要的地方。

 

 

湖南十佳记者甘建华反击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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