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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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供认投毒 证据不足仍判无罪

本报记者 殷红

  格勒村在云南昆明市东川区播卡乡,一个远离城市的山村。2000年8月13日子夜,当地警方接到格勒村村民徐德康报案,村里的魏家父亲魏保昌和儿子魏荣龙吃了中午的剩饭后抽搐呕吐,并先后死亡。

  警方随即派员勘查现场,在魏家找到了盛剩饭的红色塑料盆一只。法医鉴定表明,魏氏父子死因系中毒,中毒物是“毒鼠强”。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村民魏荣斌、徐德香夫妇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20日,这对夫妇接受了警方的调查,魏荣斌当天供认投毒杀人是其妻所为,39岁的徐德香遂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徐德香指认了案件现场。徐德香投毒案由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官向法庭提供了多名证人的证言,以证实徐德香有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被害人亲属和8名村民证明,徐德香家与魏家几年前因山林地等问题发生过纠纷,徐怀恨在心。徐的丈夫魏荣斌也证实他的妻子说过毒药是她放的,两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听徐说过她毒死了人。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徐对警方的6次供述,其中4次她都承认投了毒。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徐在法庭审理中对检察官指控的杀人事实未表异议。

  然而,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无罪辩护。律师指出,尽管徐的丈夫魏荣斌向警方供述其妻投毒的“犯罪事实”,但魏的几次证言前后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比如魏荣斌先是说,老鼠药像米粒一样,是白颜色的,继而又说老鼠药的形状是自己想象出来的,徐德香的作案过程她没有告诉我,用的老鼠药我也没见过。其他证人的证言多系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不足为信。辩护人同时对警方的尸检报告和刑事技术鉴定表示疑问,认为两名被害人当晚的食物除了米饭还有其他菜肴,引起中毒的食物到底是什么难以证实。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徐德香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未能确认。

  徐德香的律师提请法庭注意,此案疑点甚多,关键证据缺失,即便被告人供认作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不能轻信口供,没有确凿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德香涉嫌投毒杀人案。2001年8月9日,该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香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徐德香无罪。”徐随即被开释回家。

  判决书对此案评判说,控方提供的指控证据仅能证明该案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害人的死因,对徐德香投毒杀人这一事实未起直接的证明作用;魏荣斌等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或系传来证据,不能与徐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不可采信;虽然徐德香在法庭供认了投毒杀人的事实,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证据,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间法律人士指出,作为一个典型判例,此案将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消除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靠口供定罪)等危害司法公正的观念和行为。

  参与徐德香案审理的昆明市中级法院汤惠昆法官说,证据链的不完整导致难以推论、印证犯罪事实,惟一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依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我们做出了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在“宁肯错杀几个,也不放过一个”的时代是无法想象的。不能因为证据软一点,量刑时就松一点算了。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所谓办成铁案,就应该没有任何疑点。缺乏证据就应作无罪判决。侦查、公诉机关如果掌握了新的证据,还可以再起诉。(本报昆明1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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