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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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局部解冻”仅具抚慰作用

鲁宁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富有戏剧性的是,仅仅几个月前,高法还专门发布过“暂不受理证券民事诉讼”的通知。

  对司法有限介入证券市场黑幕,社会和中小股民是欢迎的。但是,把“局部解冻”视做司法审判的一大进步及中小投资者的胜利,未免过于乐观。

  由券市之“黑”所引发的民事责任(侵权)不单是虚假陈述一种,至少还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它们在国内券市大量存在,且时间也非一年两年,司法为何一直不介入?其实,不是司法界有识之士想隔岸观火,而是司法介入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

  现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被视做证券市场的两大“基本法”。可是,受利益集团和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干预,两法在立法之初就未对民事赔偿责任予以足够重视。

  虽说两法都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中介机构在某些情形下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那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涉及经济赔偿的法条,“原则性”往往意味着“弹性”和随意性———最后成为中看不中用的陈列品。

  现在,从“暂不受理”到“局部解冻”,前后几个月时间,“基本法”的内容并未做出修改,因“虚假陈述”所引起的具体赔偿拿什么作为裁判依据?

  司法的尴尬不仅于此。假定“局部解冻”后真有“黑”公司被股民告上法庭,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暂时“填平”法条的缺失,经审理确认股民诉求成立,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赔偿款由谁出。

  讲法理,赔偿款当然得由被告出。但这样的上市公司多半已成了“穷光蛋”,根本无钱可赔!此时,从逻辑上讲,被告的赔偿款得由国家来承担。可国内能允许开此先河吗?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可没有相对应的法条。

  再说,即便此先河可开,事情也将不可收场。现有的上市公司有多少是“干净”、诚实的?拿管理层的处境换位思考,投鼠忌器不能不虑!

  去年至今,证券市场丑闻不绝于耳,沪深股指一路下挫,该用的治标药都用上了,效果呢?上周,沪指跌破1420点,创下6年来新低,而基金申购新股(深高速 A股)再度闹出“真实的谎言”。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现状和种种“救市”措施的不奏效,“局部解冻”措施偏又此时出台,如果排除巧合因素,它所能起到的作用恐怕更多在于抚慰中小股民的市场信心。

  由证券市场联想到球市,由“黑幕”联系到“黑哨”。球市中的司法处境与券市中的司法处境异曲同工。对“黑幕”、“黑哨”之类,不是司法本身有否作为,而是有关方面是否允许司法作为。

  或许本人把问题看得悲观了些,冷观证券市场多年,恢复信心仅靠抚慰已远远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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