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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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帮助百姓谋求环境利益

本报记者 陈娉舒

  为配合1月17日至18日在京举行的第一届亚欧环境部长会议,“亚欧公众参与和环境决策研讨会”于1月14日-15日在京召开。

  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和亚欧环境技术中心共同发起和组织了此次会议,研讨主题包括: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社会团体与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公众参与、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等内容。

  此次研讨会旨在促进亚欧会议成员国公众参与的研究和交流,推动公众参与的机制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支持污染受害者进行环境维权诉讼是王灿发每天操心的事儿。1月14日,在“亚欧公众参与和环境决策研讨会”上,记者采访了他。他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政法大学教授。

  王灿发认为,目前中国的一般老百姓对环保决策并没有真正发言权。譬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发展决策,都没有给公众参与的机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达民众意见,向有关部门检举环境违法行为,让建设单位征求民众意见,也都是公众参与,但这些参与的作用有限。

  什么才是真正的公众参与?王灿发说,“让公众有知情权,公民有表达自己见解和意见的机会,有关部门对这些意见都有负责的答复,政府有一整套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包括参与的程序、方法、途径、参与权受到侵犯后的补救方法等等。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现在能帮助中国老百姓做的就是环境维权诉讼。

  王灿发1999年11月创办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两年来免费接待咨询电话2776个,来访232人次,代理诉讼案件23起。

  枯燥的数字背后,藏着一个个生动的环境维权故事。

  北京怀柔县农民张金虎养鸭为生。不料,乡镇企业某养猪场排出大量污水进了河沟,张金虎养的2000只鸭子一夜间被活活毒死。在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张金虎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这给原本即便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吞黄连”的农户极大鼓舞。和张金虎遭到同样厄运的养鸭户们也随之起诉并分别得到赔偿。

  河北某县一小钢铁厂,全厂上下没有任何防污治污设施,排放的粉尘和烟雾之多,让路过此地的司机看不清路况,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村民患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数骤然多起来,村子里的孕妇不得不逃离该地;周边农作物严重歉收甚至颗粒无收。村民多次上访,但县政府说钢厂是利税大户,反而给予重点保护。村民忍无可忍,截断了钢铁厂的运输道路,阻止生产车辆通过。公安部门抓走4名村民。

  村民们辗转找到法律帮助中心。中心派人调查发现:小钢铁厂属国家早已明令关停的排污严重的“十五小”企业。当地政府所为全然与法令相悖。帮助中心的律师决定帮农民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

  村民一纸诉状把县政府告了。县政府自知理亏,不敢当这个被告,叫赶快放人,撤销通缉令,责令钢铁厂赔偿被拘押了数月的村民28万元,对受损农户赔偿40多万元,通知钢厂停产限期治理。

  “虽然法院最终没立案,但递交了诉状,使污染者、包庇者倍感压力,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公众的环境权益同样得以维护。”

  “这案例表明,环境维权诉讼,不但能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污染者改正错误,使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王灿发始终强调,“法律帮助应是‘手段’而非‘目的’。这类机构的着眼点,不仅在于帮了几个受害人,还在于通过帮助有典型意义的污染事件的受害者起诉,提高更多人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从而促进对《环境法》的共同遵循。”

  目前,中国老百姓主动参与环保的还不多。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的投诉多是反映自身受害的,很少涉及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恰恰这种诉讼和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一旦胜诉,既得到赔偿又免受污染之苦,群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就会逐步增加。”

  在这位环境法专家看来,环境维权诉讼本身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环境诉讼立法,但依据法律法规,受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个人有权提起诉讼。问题是,许多受害者不了解法律规定或无力提起诉讼。因此应加快提高社会对环境维权诉讼的认识,完善有关立法,鼓励更多受害者走上法庭维护权益。”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环境诉讼经常碰到的棘手问题是:法院不依法判案。这使得一些刚刚觉醒的污染受害者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信心。专家提醒说,这一司法公正问题不解决,整个社会信用产生危机的同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将沦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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