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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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对这次“三长会”负责》报道追踪
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三长”
被质询官员承诺:三个月内纠正错案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本报记者 程刚

 

  1月22日下午,沈阳市人大七楼会议室。19名人大代表面色凝重,人手一份1月16日的《中国青年报》,长条桌对面,沈阳市公、检、法三家首脑一字排开。

  “现在,人大代表就‘孙刚涉嫌诽谤罪’等两案的质询正式开始。”下午1时30分整,沈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铁福郑重宣布。张所指“孙刚涉嫌诽谤罪”一案,即本报1月16日法治社会版头条刊登的独家报道———《谁来对这次“三长会”负责》。

  该文报道了1998年沈阳市民孙刚因举报于洪区小芳士村村支书违法违纪问题,而被错误拘留、批捕、提起公诉并判决两年有期徒刑这一冤案。尤其令人吃惊的是,这本是一起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且错误的判决居然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由于洪区“三长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决定。沈阳中院及时发现了这一错案,发回于洪区法院重审,但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却迟迟不予以审理。

  报道引起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佑启的注意。经过细致调查和研究,王佑启当即决定,在1月19日召开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就本报报道的这一错案领衔提起质询案。王佑启的这一想法得到了21名人大代表的积极响应,他们在质询案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事后王佑启回忆,当时之所以选中这件“小案子”提起质询,就在于它的典型性。“这么简单的案子,在权力的干扰下竟然一错再错,是典型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能说明问题。”王说。质询案中,22名人大代表要求质询对象就以下三大问题依次作出答复:

  (对孙刚)刑事拘留、批捕、起诉、判决的事实根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市中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为什么3年不审判?如果没有取保候审,岂不是超期服刑吗?

  此错案在什么时限纠正,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代表联名提起的这一质询案,经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被纳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程序。1月21日,22名人大代表,沈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几乎同时接到要求参加质询会议的通知。按有关法律规定,沈阳市公、检、法“三长”和于洪区“三长”必须对质询人提出的质询作出答复,并由质询人就答复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通过。

 

  质询甫始,会场即充满了浓烈的火药味。

  王佑启指出,此案本应走自诉程序,公安局一开始就发现了这个错误,但因为某种原因却坚持了这一错误。检察院本可以及时纠正不予起诉,但在有关部门的压力下再次犯错。法院在开庭前仍然可以弥补这一程序错误,但遗憾的是,法院最后却将错就错。王佑启指出,司法机关正是在“三长会”召集者的压力下一错再错,作出了违心的决定,最终导致这一错案的发生。

  事实上,王佑启更着重强调的是,就此案提起质询,一方面固然要纠正错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律确定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独立审判的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自身,还是社会其他方面都应该支持司法机关按这一原则办事,为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独立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答复中均承认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并就造成错案向人大代表表示歉意,总结了这一错案带来的教训。市“三长”当场承诺:由于该村支书已提起自诉,将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公正作出判决,并及时向各位代表汇报。同时,本案责任不应在办案人,而应由领导承担。

  答复话音刚落,王佑启即针锋相对地指出,“三长”并未按照质询的要求依次作出答复。王连连发问,“答复为什么不确定纠正错案的期限?为什么没有明确表示追究错案责任?错案责任人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已发生的错案和重新提起的自诉案是两个案子,为什么要混淆在一起,增加纠错成本,让当事人继续蒙冤?……”

  有“沈阳第一人大代表”之称的冯有为代表尖锐地质问,这件错案的根源在于洪区“三长会”,其中既有领导的责任,也有具体办案人的责任,为何答复中只字未提人的因素?

  赵颖军代表则坚决表示,答复没有明确确定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程序,这一点必须明确予以答复。赵激烈发问:“每个检察官、法官都应忠于法律,如果领导一句话就能拍板定案子,那还要检察官、法官干什么?”

  显然,到会的19名人大代表对“三长”的第一次答复并不满意。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礼在表决前作了小结发言,张的谈话一针见血:“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可以,过问也可以,但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过问一旦越界就容易发生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对办案人来讲,只要领导说了,错了也不算错,更不用负责任,正是这种错误思想导致办案人不敢坚持独立办案。如何对待领导的批示和过问,是通过此次质询案司法机关应该吸取的最大的教训。”“服从组织也要依法服从。”张福礼尖锐地指出。

 

  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质询后,下午4时整,到会的19名人大代表就“三长”的答复进行表决。

  22名代表提起质询,19人到会,赞成11票,弃权8票。“差一票未过半数,答复不予通过。”4时10分,主持人宣布这一表决结果,会场气氛顿时紧张起来。

  “第一,必须明确此案是否为错案。第二,对有关责任人什么时间追究,必须给一个期限。”10分钟休会期间,19名参与质询的人大代表给“三长”进行第二次答复提出了明确要求。冯有为代表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第二次质询仍然未获通过,19名人大代表有权采取其他行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包括采取“提请罢免”等刚性手段。

  4时20分,沈阳市公检法“三长”及于洪区“三长”再次就此质询案进行答复。

  这一次,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尹秀荣和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明确表示,一定追究责任到个人,将处理此案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各位人大代表汇报。沈阳中院代院长丁仁恕表示,将坚决按错案追究制追究错案责任,3个月内查清楚,给代表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丁仁恕强调,今后法院一定要排除干扰,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努力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同时欢迎人大代表到法院参加旁听。

  “三长”的第二次答复首度赢得19名人大代表的热烈掌声。4时30分,再次就答复进行表决。“到会人大代表19人,满意18人,弃权1人。答复通过。”当主持人大声宣布这一结果时,会场内再次响起热烈而持久的掌声。

  据悉,这是沈阳市人大代表第二次使用质询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在2001年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代表提出质询案,并获得圆满解决,在沈阳市人代会的历史上首次以提出质询的方式实践了自己的监督权。

  ■背景资料

  什么叫“质询”?

  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或下属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活动,即为质询。

  质询的目的,在于获知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谁来对这次“三长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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