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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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地方立法宜从简

宋君华

  据1月18日《湖北日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了两份备受委员们关注的报告。

  报告说,根据委员们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和《湖北省中医条例(草案)》作了较大删改。前者取消了“章”的设置,对与上位法规定重复以及没有必要作出规定的条款进行了删除。二审稿由原来的6章33条精简为26条。后者的二审稿由原来的41条精简为19条,压缩了一半以上。同时删去了一些纯属政府具体行为和鼓励、号召性的规章,删改幅度更大。

  读惯了关于地方立法的批评报道,这则新闻令笔者耳目一新。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如此大刀阔斧地删改,这在该省乃至全国以往的立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少见的。笔者以为,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简化了两部法规,在立法技术上有所改进,更重要的是,它还折射出一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路,从注重法规体例的完整性、强调“小而全”,到从实际出发、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转变。

  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确存在诸多不足。在地方、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部门不惜与上位法相抵触,制订了不少“自设权益、扩张权限”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这显然破坏了理当遵循的法制统一的原则。同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数目繁多,而且涉及市场经济、环境建设、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长期以来,由于盲目追求法规体例的完整性,难免造成了各法规之间、法规与上位法的条文重复拉杂的现象,从而损害了法的简洁实用性,不利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操作。另外,由于很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有“趋繁”、“趋虚”的弊病,且出现互相“打架”现象,导致执法人员操作不便和“内耗”,这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湖北省人大及相关部门的做法可谓是切中要害。其实,一部法规、规章立得好不好,不在于文本长短,也不主要看“技术”是否规范,关键在于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表现在法规文本上,不一定要分章分节,有几条就是几条,删繁就简,避虚就实。这也正是法的制定中应遵循的“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务实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关于立法“从简”的好处,我们还可以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得到印证。

  当然,解决我国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存在的不良问题,仅仅靠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从简”是不够的,最根本的还是要将行政立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建立对政府部门内部政策规定的法律审查机制。湖北省人大及相关部门大动手术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减肥”,从法治建设上看,此举还是极具进步意义和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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