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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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撑3年要把诉讼进行到底
“红光”小股东再逼法院受理

本报记者 罗新宇

  今天,9位上海小股民向PT红光发起新一轮诉讼已近半月,上海、成都两地法院接到诉状也超过7天,可还是没有是否受理的音讯。

  起诉,不予受理;上诉,驳回;申诉,再次驳回。从1999年到2001年,上海几位PT红光的小股民与法院的博弈,均以失败告终。

  而今年1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诉讼的局部解冻,这几位屡败屡战的小股民,又鼓起了信心,再次把状纸递向上海、成都两地法院。

  “无论结果怎样,历史会记住这场诉讼。因为它是中国第一起小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案,对中国股市具有启蒙意义。而且,不管投资者维权之路多么艰难,我们总算启程了。”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用近乎哲人的语言总结道。

  不予受理 “红光”讼案走投无路

  回顾几位小股民诉红光实业案,其过程令人唏嘘。

  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上市后,家住上海市平凉路的姚荣仙老人当日买入3000股。随后股价一路下跌,姚老太被套住了。为了摊薄成本,她又补进了4800股。

  1998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称,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虚假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等。于是,老人将股票全部抛空,受损3万多元。

  1999年初,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找到严义明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把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

  1999年5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姚的损失与“红光”违规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予受理,并口头告之,这种纠纷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

  对此,姚老太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她认为,她的损失与红光实业的违法行为之间,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这一纠纷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处理。

  因为《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9年10月22日,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姚的上诉。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又被驳回。此时,时间已是2001年6月7日。

  接力3年 小股东从没气馁

  几番诉讼失败后,上海几位小股民并没有放弃。他们团结在一起,开始了接力式的“红光”诉讼。3年中,从未间断。

  2000年初,继姚荣仙之后,吴振扬,一名普通的上海教师,找到严义明律师,委托其在成都把红光告上了法庭,附带把原“红光”董事长何行毅、副董事长焉占翠作为第二被告。

  2000年3月13日,受理此案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样,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上诉,再被驳回。

  接下来,亿安科技事件和银广夏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站到小股民一边,也愈发坚定他们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决心。

  严义明律师说,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司法一日不介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就一日不会穷尽。

  转机出现 “红光”再当被告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股民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可以受理。“红光”案中苦苦坚持的9位小股民总算看到了希望,启动了新一轮的“红光”诉讼。

  1月16日,律师严义明亲自飞往成都,代表股民吴振扬向法院递交诉状,再次将红光实业、原公司董事长何行毅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推上被告席。1月18日,另外几位小股民则在上海把“红光”和国泰君安推上了被告席。9位小股民要求赔偿的金额加起来近22万元。

  对此,严义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样,从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红光”虚假陈述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计算,如果“红光”股东在2000年11月20日未提起有关的民事诉讼,就会被视为超出诉讼时效不予受理。但这9位股民不同,他们从一开始就坚持诉讼,从未放弃,所以,本次诉讼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至于选择成都和上海两地诉讼,是因为:股民认定,原“红光”的管理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选择在成都法院把原“红光”的董事长推上被告席,希望最终追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而选择上海,一是考虑到大部分股东是上海人,二是因为被告之一承销商在上海,打起官司来,更为方便。

  现在,尽管两地法院接到诉状已超过7天,却没告知是否受理,但严义明还是充满信心:受理,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现在,主要看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决心依法治市。

  (本报上海1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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