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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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价格之外的听证

郭茂英

  除了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召开听证会,其他公共事务领域也开始引入听证会制度。据新华社1月17日报道,天津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就注销一家出租车公司经营资格,在出租车行业首次举行了行政处理听证会。另据1月18日《齐鲁晚报》报道,济南市金鸡岭热源厂扩建工程,由于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且建在环境敏感地带,山东省环保局将举行听证座谈会,以决定该工程是拆还是留。

  对于哪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决策应当实行听证,价格听证会如何操作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公布的价格听证目录中,可以找到明确答案。而就价格决策之外的其他公共事务召开听证会,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天津、山东召开的听证会,在增强决策透明度、增加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方面,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

  但是细论起来,对那些决策程序已有明文规定,且法定程序可以保证决策公开、民主的公共事务,有关部门在行使决策权时,最要紧的是严格按程序行事,要不要再在法定程序之外举行一个听证会,值得商榷。比如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想必客运管理部门早有一整套规矩,对违规者怎么处罚也写得明明白白。在这种背景下处理一家不守规矩的出租车公司,不会成为高难度动作;受处理一方如觉得委屈,也有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等讨公道的途径。天津召开的行政处理听证会,管理方固然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受处理者也多了一个申诉的机会,但这

  仅是些枝节问题,在原有的管理框架内也容易处理,并不构成召开听证会的充分理由。

  与此相关联,管理部门如果不是就某一件具体的行政处理,而是就作出该行政处理的依据,即管理办法本身是否合理召开听证会,我认为理由更充分,更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在各个层次的立法程序上,还普遍缺乏一个让公众直接陈述个人看法的环节。虽然也有个别法律法规等(如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定稿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但这一做法尚未被普遍采用,更没有被纳入法定程序。这也是造成“部门利益法制化”,或者某方面的管理办法成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条约”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在现有决策程序存在欠缺、特别是透明度不足的公共事务领域,举行听证会应该是弥补不足的一个有效手段。而在决策程序相对完善的地方,程序之外的东西免不了要增加决策成本,对提高决策质量并无多大的帮助。这是在某些公共事务中尝试听证会制度,或者将听证会纳入法定程序时不可不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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